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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務報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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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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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師受委任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
    規定者,依財政部所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以下簡稱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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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應先就財務報表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核對,
    總分類帳科目餘額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
    序查核:
(一)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
      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之查核應依財政部所定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經營者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包括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
      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及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之查核,應依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採用必要之查核程序,確認其符合第一類電信事
      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及經營者報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電信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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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師應分別對經營者一般財務報告及經營者分離會計財務報告出具
    查核報告,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本要點規定表示以下之意見:
(一)經營者之一般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
      現金流量。
(二)經營者之分離會計財務報告是否遵循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
      計處理準則及經營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執行分離會計程序。
(三)經營者分離會計財務報告之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是否業經合理
      分離並允當表達。
(四)電信會計作業程序之改變是否報經本會核准。
(五)經營者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是否遵循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
      務報告編製要點。
    前項有關分離會計財務報告之查核報告格式如附表一。
    經營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一條規
    定應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本會
    審查,其核閱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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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報告除應記載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告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會計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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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營者提報本會查核經營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
    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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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報告之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人
    另有要求外,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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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股份之經營者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所需具備之資格
    ,應符合財政部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
    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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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師受委任查核簽證公開發行股份之經營者財務報告,適用財政部
    所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
    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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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