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許者,應檢送下列文件
各五份,並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書(格式詳見本規則附件二)。
(二)事業計畫書。
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營業項目。
2.營業區域。
3.通信型態。
4.電信設備概況:
(1)系統設備建設時程。
(2)系統架構及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
(3)衛星通信固定地球電臺特性(含無線電頻率規劃)及預定設置
位置、數量(格式如附件一,附內政部地政司發售之臺灣地區
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 1:1 影印圖,並標示電臺位置及作
業方位角、作業仰角及天線場形圖)。
(4)工作頻段、頻寬、最大發射功率、調變方式及空中介面規範;
發射功率為可變者,應說明發射功率變化範圍及變化準則。
(5)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規範,其介面規範以採國家標準、
世界電信標準機構訂定之標準或國內既有電信網路之介面規範
為原則。
(6)系統服務品質。
5.財務結構:
(1)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2)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
簿及實收資本額之資料。
(3)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格式詳見本規則附件三)
(4)股權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認股人債信之證明文件。
(5)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6)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6.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1)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2)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3)五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含市場預估,分享市場之比例
、預估用戶數、業務推展方式及市場調查報告)。
7.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8.人事組織:
(1)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至四)
及股東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格式如附件六)。
(2)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五)、公司章
程草案、認股人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格式如附件
六)。
9.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10.使用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11.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12.其他事項。
(三)財務能力證明書(含銀行存款、房地產現值等證明)。
(四)其相關規定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及審查費匯款單影本,應於申請時依相關作業規定一併
送達本會。
第一項各款書表均以 A4 紙張橫打(圖表不在此限),依序裝訂成冊
,並裝箱送達本會,每箱最大尺寸規格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
分、高三十二公分,申請者所送之各項文件及書表,一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