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號碼編配原則:
1.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網路編碼格式如附件二。
2.0969 區塊容量一百萬門號供衛星行動通信系統及其他小額用戶量
之行動通信業務使用。
3.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每次得申請十
個單位。
4.申配總門號容量之使用達(N-1) 次前(含)已指配區塊容量*80
%+第N次已指配區塊容量* 65 %以上時,得填寫申請表格並檢
具證明資料再次提出申請。(註:N 為已指配次數)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時,應備
妥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
6.網路編碼申配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8.申請者獲得核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收回:
(1)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發號或未使用獲配之號碼或區塊。
(2)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特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