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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XY」特殊服務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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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核配「19XY」特殊服務碼,特依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
    一節(二)特殊服務編碼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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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資格:
    政府機關、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公用事業始得申請「19XY」特殊服
    務碼。
    前項所稱公用事業係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之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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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條件: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之服務須為經常性、非營利性之急難救助服務、公共事務諮詢
      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涉及社會公益之服務。
(二)服務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
(三)除外島及離島地區外,申請人應在各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分別設置服
      務受話點。但申請人設置單一服務受話點或非於各市內通信營業區
      域分別設置服務受話點,且服務對象得以不高於市內網路通信費之
      費率接取其服務者,不在此限。
(四)須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網路均可接取申請
      人提供之服務。
(五)申請人須與業者完成轉碼及網路接續費用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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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受理單位: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證明
    文件(政府機關免附)、服務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服務計畫〔記
    載其服務內容及與業者合作之關係、服務提供方式〕)及所有業者同
    意配合建設之文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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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號碼編配原則:
    1.「19XY」特殊服務碼可用容量共 80 組(X :1,3~9 ; Y:0~9 ,
      X=0 保留供需擴充時使用;X=2 保留供政府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緊急
      備用),屬於 4  碼完結型。
    2.申配「19XY」特殊服務碼時,每一申請人核配一組號碼,至 80 組
      特殊服務碼配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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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號碼管理:
    申請人獲配之服務碼,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收回:
    1.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違反申請條件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停止服務或暫停服務達六個月(含)以上者。
    5.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