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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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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核配申請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者所需之無線電叫人識別碼,特依無
    線電叫人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及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五章行
    動通信網路編碼計畫,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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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無線電叫人經營業者申請配用網路編碼時,應檢具指配頻道證明(首
    次申請可免)及無線電叫人籌設同意書(或無線電叫人架設許可證、
    或無線電叫人經營特許執照)及建設計畫書(含編碼計畫、用戶成長
    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
3
三、號碼編配原則:
    1.無線電叫人之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2.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CD 碼(10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如
      附件二。首次申請可一次申請 30 萬門號;再次申請時,每一頻道
      將一次配予 20 萬門號。業者得就規劃之 100  萬門號區塊中,自
      行選擇字頭申請。
    3.再次申請門號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獲得指配新頻道(提出獲得指配頻道證明)。
   (2)原指配頻道雖已達 20 萬門號,但因採用先進技術,足以達成在
        原頻道擴充用戶數的條件下仍能符合原有服務品質之要求(提供
        系統所使用之先進技術資料及此技術之頻道使用效率證明)。本
        會得就業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
    4.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每滿二年或獲得新指配頻道後之初次申
      請門號容量時,應檢具用戶清冊(包含用戶名稱、收信器數量)、
      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備供查核。本會得就業者
      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
    5.業者識別碼(C 碼)之分配,將以抽籤方式指配。
    6.095 字頭尚剩餘 700  萬門號容量,將保留供所有業者擴充使用。
    7.業者經申請獲得之配號,有下列情事者予以收回:
   (1)私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2)提供不實資料,經查屬實。
   (3)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或撤銷經營許可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