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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8XYZ」撥號選接網路接取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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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核配「18 XYZ」撥號選接網路接取碼(以下簡稱接取碼),特依電
    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一節(二)特殊服務編碼之規定,訂
    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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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資格:
  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或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始得申請接
    取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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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條件:
  申請人所提供之國際或長途電話服務,應普及國內全區,不得僅提供
    單區或局部地區用戶之撥號接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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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受理單位: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特許
    執照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許可執照、營運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
    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服務計畫〔記載其服務內容及與其他電信
    業者合作之關係、服務提供方式〕),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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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號碼編配原則:
    1.接取碼可用容量共 800  組(X :2 ~ 9;Y : 0~9 ; Z:0 ~
      9)。
    2.申請接取碼時,每一申請人得自 18200  至 18999  中選取未經核
      配或保留之接取碼。
    3.申請人未取得執照前,得依籌設同意書或許可證明提出申請核配其
      籌設或許可有效期限內欲保留之接取碼。但取得執照後,仍應依第
      四點規定辦理。
    4.每一申請人申請核配接取碼之數量,以其提供電話服務所採用之不
      同技術網路數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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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號碼管理:
    1.申請人獲配之接取碼,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一部或全部:
   (1)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使用者。
   (2)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違反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或提供其經特許或許可經營業務範
        圍外之其他用途使用者。
   (4)申請核配接取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或許可者。
   (7)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
    2.申請人經本會通知收回接取碼時,如有異議,應於十五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