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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業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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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核配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業者所需之行動
    通信電信號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訂定本作業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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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
      )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籌設同
      意書影本、系統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
      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
      )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電信號碼使用計
      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
      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前二款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1)依電信號碼收費管理辦法辦理規定,繳納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使用
        費證明。
   (2)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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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號碼編配原則:
    1.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網路編碼格式如附件二。
    2.0966  及 0968 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使用,0962、0965
      及 0967 分別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CT2  系統北、中及南區業
      者使用。
    3.號碼的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如附
      件一。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最多可申請五十個單位。
    4.經營者獲配之電信號碼總門號數量已使用達到下列兩款總和以上時
      ,得檢具申請表再次提出申請電信號碼。
   (1)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0 %。
   (2)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新增電信號碼時,
      應備妥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
      核。
    6.電信號碼申配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會得就申請電信號碼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8.籌設者未取得系統審驗合格證明前,得申請核配系統測試所需之電
      信號碼,本會於 0964444XXX 區塊中依序核配一百門號作為申請人
      系統測試號碼使用,核配之測試號碼,於籌設者取得系統審驗合格
      證明並經本會核配電信號碼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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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號碼管理:
    1.電信號碼非經本會核准,籌設者或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變更。
    2.申請獲配電信號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其電信號碼之一
      部或全部:
   (1)受核配之號碼單位區塊,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未開始使用者。
   (2)違反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
        第 4  款規定者。
   (3)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4)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5)經撤銷或廢止籌設同意、特許或許可者。
   (6)未達本會所定電信號碼最低使用率標準,或其他違反本會有關電
        信號碼使用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