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受理測試實驗室認可申請,應審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測試實驗室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取得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依下列規定核發之認證證明影本: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7025 或國際標準化組
織所定標準(以下簡稱 ISO/IEC)17025 ,有關測試與校正實驗
室能力一般要求之規定。
2.具備 ISO/IEC 15408 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Common Cr-
iteria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CC
)及 ISO/IEC 18405 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方法論(Common
Methodology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
ion, CEM)之測試評估能力。
(四)測試實驗室技術主管、品質主管及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條件之證明文
件影本:
1.技術主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
關科系畢業,並接受測試評估相關專業訓練,訓練時數至少 360
小時,且從事相關設備測試實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2.品質主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接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從
事相關設備品質管理實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
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測試評估相關專業訓練,訓練時數至少 3
60 小時,且從事相關設備測試實務工作達二年以上。
(五)報告簽署人未同時擔任技術主管及品質主管。
前項各款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