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指導標準作業處理流程)
本會依職權調查或受理檢舉違反廣播電視內容監理案件時,得實施下
列各款之行政指導:
(一)案件屬同一業者反覆發生之違法行為者,於本會完成裁處後,應由
傳播內容處(以下簡稱本處)科長以上主管對其實施行政指導,並
立即彙整書面資料(如附表一),陳報本處處長。
(二)案件須經專業諮詢會議認定始得處分者,為避免違法情節擴大,得
由本處科長以上主管通知業者予以改善。但不得判定其是否違法,
並應立即彙整書面資料(如附表一)陳報本處處長。
(三)案件屬社會關注並經媒體報導具重大性質者,於陳報本處處長後,
由本處簡任以上主管實施行政指導,並應立即通報本會主任委員(
通報單如附件二);後續處理及業者改善情形並應簽報本會主任委
員。
廣播電視內容監理之行政指導,其標準作業處理流程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