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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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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舉行委員會議,行使法定職
    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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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之。
    未依法就任委員或就任後出缺者,不計入委員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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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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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議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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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
      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
      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十一)分組委員會議之召開及其議事之規範。
(十二)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諮詢項目與審議程序之規範。
(十三)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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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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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
    ,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
    ,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
    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二
    週內提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
    及理由,表示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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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對於審議事件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規定情形者
    ,應行迴避。
    除前項所規定之情形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亦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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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主任秘書、上次及本次委員會議議案相關處室之主管及經主任委
    員指定列席之人員應列席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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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
(一)學者、專家。
(二)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事業或團體代表。
(四)與決議事項有關之當事人。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或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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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1.上次委員會議議決事件執行情形報告。
        2.本會重要措施。
        3.重大案件處理情形報告。
        4.委員報告。
        5.其他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1.提案討論:
       (1)案由及說明。
       (2)附件資料。
        2.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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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第五點第五款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審議案件,應由
      相關業務處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條文草案並附具理由及法令影響評
      估,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始得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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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員會議之議程及議案資料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
      員。但議案具時效性,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於議
      程中增列,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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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委員會議討論各項議題,主任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
      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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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審議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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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
      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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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依法令規定或經委員會議決議對外公開
      者,不在此限。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經委員會議
      決議應嚴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委員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須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對
      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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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規定之事項,於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時,除依本會
      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
      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
      前項委員諮議會議,由既有委員組成。會議召開之程序,準用本要
      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