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
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
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十一)分組委員會議之召開及其議事之規範。
(十二)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諮詢項目與審議程序之規範。
(十三)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