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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7 年度補助製播廣電多元文化節目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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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媒體工作者發揮正向創
    意,延續不同文化特色,發揮電子媒體應有之人文關懷社教精神,並
    提升弱勢族群、語言應有之媒體資源近用與節目製播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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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有實際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經驗之非政府組織或非政府預算補助經營之
    事業團體、個人或個人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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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金額:
    97  年度總經費新臺幣 150  萬元,每件補助新臺幣 5  萬元至 40
    萬元,實際補助金額由審查小組就各獲補助者提出補助金額意見,經
    循行政程序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或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公告(補
    助款不得超過實際總經費 50 %,且經常性人事費、設備費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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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與方式:
(一)申請時間:97  年 5  月 16 日至同年 6  月 15 日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前,將申請表、計畫書、計畫
      總經費預算及來源表等,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會傳播內容處(100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信封註明「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 97 年度補助製播廣電多元文化節目徵件」。郵寄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以本會收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同一申請者提
      出之申請案以 3  件為限。
(三)申請文件:
      1.申請表 1  式 5  份(格式如附件 1)。
      2.計畫書 1  式 5  份(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2)。
      3.計畫總經費預算及來源表 1  式 5  份(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3)
        。
      4.申請者證明文件(自然人申請應檢送身分證影本,團體申請應檢
        附立案證明文件與統一編號證明文件)。
      5.申請者過去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作品(含影音資料)及相關獲獎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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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
      由本會業務單位辦理資格審查,如發現申請者所檢附之資料不全或
      其他認有補正必要者,應通知限期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
      1.由本會委員與學者專家共計 5  人至 7  人組成審查小組。
      2.由審查小組審核申請者書面文件及補助金額。
      3.相關評選項目應參酌下列事項,其標準與配分比重由審查委員開
        會研商後視需要加以調整:
     (1)節目內容(評估項目包含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是否兼容
          多元文化特色、是否發揮人文素養精神、是否關懷弱勢、是否
          兼具社教功能等)。
     (2)製作經驗與陣容(成員、執行能力、過去多元文化節目製播經
          驗與獲獎情形、財務狀況、經費編列合理性與妥適性等綜合評
          量)。
     (3)節目播出計畫與預期效益。
          A.節目播出計畫:包含集數、時間、播出媒體與主持演出群等
            。
          B.預期效益:明確的行銷宣傳計畫及預估收視(聽)狀況與效
            益。
      4.申請之節目應於審核結果公告後於國內廣播、電視頻道(含公用
        頻道)或網際網路首度播送,至播出之時間及媒體須與本會以契
        約定之。
      5.審查委員若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及 33 條規定之情形,應行迴避
        。
      6.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得視需要邀請申請者列席簡報計畫內
        容。
      7.審查委員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及需求情形,與申請者協商,並於徵
        詢該申請者意願後,針對計畫執行提出適度調整之建議。
      8.申請節目之製播均應依照經審核之計畫書內容為之。
(三)審核結果公告:獲補助之申請者名單由本會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
      補助者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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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簽約事宜:
    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10 日內,與本會完成簽約手續
    ,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書由本會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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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事宜:
(一)獲補助者須與本會簽訂契約,有關執行、撥款、核銷事宜及雙方之
      權利義務悉依本案契約辦理。
(二)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經費不足之情形,應自行籌款,不得
      要求追加補助款。
(三)計畫執行後若有剩餘款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四)補助款發放:
      1.獲補助者得於簽約日起 30 日內,檢具補助金撥款申請書、發票
        (或收據)向本會申請核撥 50 %補助款。
      2.前項剩餘 50 %補助款或未向本會申請前項補助款者,獲補助者
        至遲應於 97 年 11 月 24 日前,挈據並交付以下文件,經本會
        驗收合格後請領補助款:
        A.發票或收據。
        B.成果報告書(包含完整電視節目 VCD  或 DVD  影片、活動照
          片、廣播節目 CD 片等之成品節目 1  集)。
        C.電視節目宣傳 VCD  或 DVD  影片及廣播節目宣傳 CD 片等(
          約 2  至 5  分鐘),以利本會運用。
        D.支出分攤表,含補助對象自籌款、其他補助機關及本會補助款
          。
        E.補助經費明細表,含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其他機關
          補助經費明細。
        F.相關憑證影本。
(五)獲補助者若未按時繳交相關資料致本會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時間不
      足而無法發放補助款時,獲補助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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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評與其他:
(一)本補助案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二)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於計畫執行
      期間要求獲補助者提供計畫執行進度資料。
(三)本會將視需要另聘學者專家針對核定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進行審查
      ,若與原計畫內容有所差異,或經認定節目品質低落,無法達到預
      期效益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四)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
      ,若有計畫變更之必要者,須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可變更,並以變更
      一次為限。因故無法執行計畫者,應將補助款項全數歸還本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贊助者,相關
      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前通知本
      會。
(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
      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七)申請者或獲補助者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者,本會得取消其
      申請或補助資格。
(八)獲補助者於節目中引用之資料、道具與音樂等材料,如涉及他人權
      利者,應先行徵獲原作者同意,如有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情事
      ,概由獲補助者負責。
(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