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1755 ~ 1785 兆赫及 1850 ~ 1880
兆赫(該範圍已有八.二兆赫頻寬供行動電話業者受干擾移頻暫時
使用,其餘部份頻段已核配與軍、公營及民用電臺使用)。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每次申請增配頻寬最多以二兆赫為限。
2.每一業者現階段申請增配頻寬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十五兆赫為原
則,惟將視未來巿場用戶成長情形及無線頻率資源應用情況,再
行研議。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至多三年,業者有續用之需求,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算二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提出續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