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者應檢附之資料:
(一)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增配頻率申請自評/審查
表。
(二)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頻段、頻寬及區域,並說明申請區域之一般用戶
數、預付卡用戶數、基地臺建設數量、各無線遠端控制器或相等功
能設備之話務量分析及干擾分析報告。
(三)話務量壅塞地區之話務量及頻譜使用效益分析報告(應檢具壅塞地
區基地臺話務量統計月報表,並以圖表分析每日忙時之話務量及阻
塞率,或其他具體數據足以說明者),及該申請區域內單位面積人
口密度大於 8,500 人 /km2 之基地臺設置數量清單。
(四)對各該壅塞地區已採用改善之設備(含建設數量)及其技術說明,
並須以話務量統計月報表及其他具體數據證明其頻率使用效率,雖
經改善後仍然不敷使用之分析報告。
(五)詳述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運用規劃,並評估增配頻率後可達之最大改
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