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管理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1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業務上使用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之作業及確保資
    料安全,依移民署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第 7
    點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2
二、本會承辦大陸地區人士申請來臺活動涉及本會職掌業務之審查人員(
    以下簡稱審查人員),因審查業務需要,經依行政程序向移民署完成
    申請,始得透過移民署之 E  政府服務平台,線上即時查詢及使用其
    入出境電子資料。
3
三、對於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之查詢及使用,本會業管單位應會同政風
    室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移民署實施稽核具體作業程序;業管單位並應
    製作審查人員名單俾利管理,審查人員有異動時,應通知移民署及副
    知本會政風室。
4
四、審查人員查詢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時應遵循以下各款規定:
(一)應使用本會辦公場所內之電腦設備,作為查詢之工具。
(二)登錄系統時,應確實使用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注意資訊安全,不
      得將本人之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使用。
(三)查詢之電子資料項目,以確與所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且查詢所得
      之電子資料不得儲存於磁碟、光碟及可攜式儲存媒體內,所列印之
      資料,應以密件處理;如無歸檔存查之必要者,應予以銷毀。
(四)資料查詢時,如出現移民署電腦系統異常之訊息,應以電話通知移
      民署,並暫停查詢作業。
(五)查詢完畢時,應即登出系統,並抽出自然人憑證,妥為保管。
5
五、審查人員因使用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其對於所取得資料之處理
    及利用,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
    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6
六、本管理規範自下達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