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他違法情節之節 目或廣告內容處理,先提請諮詢會議討論,並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 意見後,由幕僚作業單位依第四點彙整,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並 作成決議。
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先整理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 成要件之涵攝;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作業單位之整理結果,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 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意見,關於行政裁處之事實認定、法規適用及 其裁量權行使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權為之。
四、本會就諮詢會議所提諮詢意見作業原則如下: (一)出席諮詢委員應提出書面意見,議案經諮詢會議討論後,勾選諮詢 意見。 (二)幕僚作業單位於彙整諮詢委員之諮詢意見並作成會議紀錄後,提送 本會委員會議作為審議及決議之參考。 (三)幕僚作業單位於前款之會議紀錄內,亦得添註其建議意見。
五、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內容得提供諮詢會議討論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