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就諮詢會議所提處理建議作業原則如下:
(一)獲過半數出席諮詢委員共識之處理建議,依其建議提請本會委員會
議審議。
(二)未獲過半數出席諮詢委員共識之意見,其處理建議「予以核處」加
上「發函改進」意見之人數,合計多於「不予處理」者,以「發函
改進」處理建議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三)出席諮詢委員提供之處理建議,因票數相同致無法依前述原則作成
處理建議時,會議主持人得對該議案重新討論。本款所稱票數相同
情形指:
1.「予以核處」加上「發函改進」與「不予處理」處理建議票數相
同。
2.「予以核處」之違法情節處理建議票數相同。
(四)未獲過半數出席諮詢委員共識且無第二款之情形,或經重新討論票
數仍然相同時,得依會議主持人意見,擬訂處理建議提請本會委員
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