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要點辦理補正者,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相關法規訂有補正規定者。
(二)經本會相應承辦主管業務單位為形式要件審查結果,認有通知行政
處分當事人(申請人)補正之必要者。
(三)經本會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審議決議,認有主動通知行政處分
當事人補正者。
(四)經本會相關工作小組、諮詢會議、審議委員會或承辦單位為實質要
件審查或現場訪視,認需通知行政處分當事人補正之必要者。
(五)行政處分當事人主動申請補正,經本會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
議同意受理者。
(六)其他經本會相應承辦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獲准通知補正者
。
前項申請人補正申請之受理,以案件尚未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
審議,且符合法規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