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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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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委員會議審議處理人
    民依法規之申請案應檢附所據相關文件補正事項作業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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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辦理補正者,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相關法規訂有補正規定者。
(二)經本會相應承辦主管業務單位為形式要件審查結果,認有通知行政
      處分當事人(申請人)補正之必要者。
(三)經本會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審議決議,認有主動通知行政處分
      當事人補正者。
(四)經本會相關工作小組、諮詢會議、審議委員會或承辦單位為實質要
      件審查或現場訪視,認需通知行政處分當事人補正之必要者。
(五)行政處分當事人主動申請補正,經本會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
      議同意受理者。
(六)其他經本會相應承辦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獲准通知補正者
      。
    前項申請人補正申請之受理,以案件尚未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
    審議,且符合法規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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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處分當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依本會補正通知(含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所示,以書面資料、電磁紀錄資料儲存媒體或其他指定方式
    提出補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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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承辦主管業務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得以公文、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為之。補正通知,應記載補正期間,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資料
    、電磁紀錄儲存媒體或其他本會指定方式,提出補正。
    依本要點規定通知補正之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其於本國無代理人者,其
    補正期限得酌情給予適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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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顧及申請案件處理時效,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認有必要
    時,得先行受理申請人以傳真方式補正資料,並於指定期間內提供符
    合本會補正通知指定格式之補正資料。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主管業務單位應通知其在本國之代理人,提出中
    文補正資料,其在本國無法定代理人者,以原文、語先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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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案之補正,應審查申請人是否依補正通知指定
    方式,於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
    正仍有文件不全或記載未完備者,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於補正期間屆
    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展延期間,至多以 2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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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