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1
1.法源依據
  本技術規範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2.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包括一般基地臺、微細胞基地
  臺及增波器之審驗。
3
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審驗原則以申請人初期報驗之前 5
  0 臺基地臺採全數檢驗,後續報驗則依附錄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無線電
  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第 4.3  點之抽樣作業規定
  ,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4
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送「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申請
    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本會進行技術
    審驗,並於本會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檔案格式為 .pdf )儲存於 CD-ROM 光碟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
    及數量),檢送本會備查。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以
    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如附表二)、「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紀
    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三),其內容
    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外涵蓋及共構/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或電臺執照)
        。
4.2.2 自評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提報射頻審驗自評報告書之數量,須以所報驗基地臺之全
        數檢驗數量或抽樣檢驗數量為準。
4.3 基地臺之設置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無線寬
    頻接取業務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5
5.審驗方法及標準
5.1 一般審驗:
5.1.1 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
      實際裝設地址與電臺架設許可所載地址不符,應依無線寬頻接取業
      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
      地址變更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將證照影本置於該電臺設備外
      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5.1.2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
      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
      設備適當位置)。
5.1.3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m 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定規
      定辦理。
5.1.4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
      保其水平方向正前 15 m 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1.5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 2W 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
      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
5.1.6 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阻應
      小於 15 Ω,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本測試項目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審驗時得免量測。
5.1.7 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針,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有
      避雷針,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保護角 45° 內受到避雷保護,
      得無須另行在天線頂端架設避雷針。
5.1.8 備用電源:
      基地臺設備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得免裝
      備用電源。
5.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包括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中必測項目包括最大有效等向
    輻射功率、電波功率密度及通信測試;選測項目為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測試與否;測試時
    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
    道。
5.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EIRP)應在 57dBm  以下,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
      出端,測得其實際最大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
      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值。
      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一組提
      報資料並測試之。
5.2.2 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1.0 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遇有
          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調整天線高度或暫
          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各頻
          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第一類電信
          事業之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值超過
          所容許最大值,申請人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使該
          站之電波功率密度總和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C)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依附表三
          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審驗該基
          地臺。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
          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同一樓板,並離
          該樓板地面 1.6 m  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設於空地者
          ,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 m  處為測試點之高
          度。
     (B)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
          試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測
            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儀器或工程型行動臺量測電波功
            率強度(dBm) ,並以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試點,再
            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強度值(
            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1  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
            間為 6  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 再加總
          ,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3 通信測試:
      行動臺可經由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通信測試。
5.2.4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選測項目):
      為防範業者間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本會審驗人員得進行帶外
      輻射發射限制之測試。測試結果須符合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射頻設
      備技術規範帶外輻射發射限制之規範值。
6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項目結果判定
    現場各審驗項目之結果判定分為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
    者,依缺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
    者,審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2 審驗結果判定
6.2.1 全數審驗之審驗結果判定
      依基地臺所有審驗項次結果進行判定,無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者,
      審驗結果即判定為合格;任一審驗項次出現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
      ,該基地臺審驗結果即判定為不合格。
6.2.2 抽樣審驗之審驗結果判定
      依附錄「抽樣基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大於合格
      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
7
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
  審驗結果如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並於缺失改
  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8
8.不定期技術審驗
8.1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有民眾提出疑慮時,就申請人之相關基地臺射頻
    設備進行審驗。
8.2 當業者間之基地臺發生相互干擾,應由業者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協
    商解決,本會得進行帶外輻射發射限制之測試。其測試標準及方法如
    下:
 (1)相互干擾之基地臺間距超過 1.5 km 以上者,其基地臺帶外輻射發
      射應各自衰減至少 67+10 log(P)dB。
 (2)相互干擾之基地臺間距小於 1.5 km 者,其基地臺帶外輻射發射應
      各自衰減至少 67+10 log(P)-20 log(Dkm /1.5)dB。
    以上量測點為距離各自頻道邊緣 3MHz 處。其中 P  為主波發射功率
    ,單位為 W;Dkm 為兩基地臺之間距,單位為km。
9
9.其他事項:
9.1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9.2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9.3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9.4 如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
    向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9.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9.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