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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行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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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會人員積極從事自行
    研究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
    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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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以推動自行研究發展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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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研究計畫項目之核定:
(一)提報計畫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研提次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並填
      具研究主題表(如附表一)及研究主題及重點(如附表二),送交
      綜合企劃處簽陳核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
(二)研究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稱
      GRB ),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三)計畫經核定後其項目及內容如有增減修正者,提報計畫單位應自行
      簽奉主任委員核准後會綜合企劃處。
(四)提報計畫單位應將核定之自行研究計畫研究主題及重點刊登於本會
      會內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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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報告格式及刊登本會網站之規定:
(一)各單位經核定之自行研究計畫項目,其研究報告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底前完成。
(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
      與建議。
(三)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印製成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三),內含提要表(
      如附表四)並置於研究報告之內頁(即目錄之前一頁)。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研究報告全文應刊登於
      本會會內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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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研究報告申請獎勵及評審作業: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供前一年度研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
      子檔,送綜合企劃處辦理評審作業。
(二)綜合企劃處簽請主任委員遴聘本會委員或具有業務專長、學術地位
      之學者專家為評審委員,每一篇研究報告至少由兩位評審委員評審
      。
(三)由評審委員進行書面評定成績(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五),由各
      評審委員進行評分,每篇自行研究報告成績,係以各評審委員個別
      評分加總平均後得出,分數取自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四)評審結果由綜合企劃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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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它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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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優等(九十一分以上):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或小
      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一分至九十分):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一萬五
      千元或嘉獎二次。
(三)乙等(七十一分至八十分):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一萬元
      或嘉獎一次。
    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前項獎勵方式以核發獎金為主,如因特殊事由致無法發放獎金,則採
    行政獎勵,計畫研究人員超過一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主要研究人
    員,並按上述標準予以敘獎,協助人員(最多以二人為限)則按次一
    級獎勵,最低敘獎額度不低於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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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應於次年三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確認當年度研
    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由綜合企劃處於四月底前函送行政研考
    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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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獎之自行研究報告得由本會擇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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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