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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資金成本計算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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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四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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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路元件及各種電信作業有設算資金成本之需要時,其計算方式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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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成本為各種電信業務之使用資產乘上資金成本率,其計算公式如
    下:
    資金成本=【(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2 +營運
    資金】*資金成本率/(1 -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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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資產及資金成本率之計算方法分述如下:
(一)、使用資產:
       1、各種電信業務之使用資產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營運資金
       2、各種電信業務固定資產之分離係按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
          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資產分離之規定及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資
          產分離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3、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營運資金=現金費用(1)+ 備用材料(2)
          現金費用(1) =【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折舊+兌換損
                            失+其他非現金支出)】/365 *營運資
                            金週轉天數
          備用材料(2)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12)*材料平均購儲
                            期間(月)
       4、上述計算公式中之每項要素皆應以按各種電信業務分離後之資
          料為之。
(二)、公司整體及各種業務之資金成本率計算步驟如下:
     1、公司整體之資金成本率,應同時考量專案借款利率、一般負債資
        金成本率及自有資金成本率,按下列公式計算之:
        WACC=re*E/(E+D1+D2)+rd1*D1/(E+D1+D2)+rd2
              *D2/(E+D1+D2)
        WACC:公司整體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
        re  :公司整體之自有資金成本率
        rd1 :公司整體之專案借款之加權平均利率
        rd2 :公司整體之一般性負債之加權平均利率
        E   :公司整體之自有資金之總價值
        D1  :公司整體之專案借款之負債價值
        D2  :公司整體之一般性負債總價值
      
        一般性負債應區分為一般性借款及遞延所得稅負債,rd2 為按公
        司整體之各借款及遞延所得稅負債加權平均利率。
      自有資金成本率為經營者之股東在特定風險下,願意投入資本所
        要求之最低報酬。經營者須提出其合理計算方式。若無法提出,
        則應按無風險利率為自有資金成本率。
     2、同時經營多種電信業務者,各種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率應考慮個
        別財務及營運風險,以確實反映各種電信業務之資金機會成本,
        各種業務資金成本之計算步驟如下:
      各種電信業務之資產應先分析其資金來源是否有屬專案借款者。
        屬專案借款者,該負債及相關利息應按相關資產之分離方式分離
        至各種電信業務。
      各種業務除上述專案借款外所需之資金,應按其來源區分為一般
        性負債及自有資金。在考慮各種業務之資產之資金來源時,應評
        估個別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對該業務財務槓桿之影響。若無特殊
        之影響者,應以公司整體之槓桿程度做為各種業務之標準。各種
        業務之資金成本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之:
        WACC i=ri,e*Ei/(Ei+Di,1+Di,2)+ri,d1*Di,1/(Ei
            +Di,1+Di,2)+ri,d2*Di ,2/(Ei+Di,1+Di,2)
        i=1…n
        WACCi :i 種業務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
        ri,e  :i 種業務之自有資金成本率
        ri,d1 :i 種業務之專案借款之加權平均利率
        ri,d2 :i 種業務之一般性負債之加權平均利率
        Ei    :i 種業務之自有資金之總價值
        Di,1  :i 種業務之專案借款負債價值
        Di,2  :i 種業務之一般性負債總價值
      
        各種業務自有資金及一般性負債之資金成本率,應考量其個別財
        務及營運風險,並應與其相關之企業整體資金成本率調節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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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