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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1
一、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依頻道節目屬性區隔規劃,並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
      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第 78 頻道之前。
(二)必載、公益及闔家觀賞頻段是否集中規劃播送,並置於前段區塊。
(三)替換之頻道節目品質是否相當或高於原頻道。
(四)國內及國際新聞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五)廣告專用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2
二、健全產業秩序:
(一)變更頻道是否有益於效能競爭。
(二)變更頻道是否有利產業健全發展。
(三)新頻道未能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之原頻道時,是否考量暫置後段頻
      道播送。
(四)變更頻道是否有新增之頻道未取得本會頻道執照或許可。
3
三、落實多元傳播需求:
(一)變更頻道是否促進頻道類別之多元性。
(二)變更頻道是否尊重弱勢權益及促進本國文化均衡發展。
(三)變更頻道是否提供本國及國際多元新聞資訊。
4
四、照顧兒少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提升兒少頻道節目之質量。
(二)兒少頻道節目及該區塊旁是否規劃不宜兒少觀賞之頻道。
(三)變更頻道是否有利其他弱勢族群之收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