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依頻道節目屬性區隔規劃,並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 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第 78 頻道之前。 (二)必載、公益及闔家觀賞頻段是否集中規劃播送,並置於前段區塊。 (三)替換之頻道節目品質是否相當或高於原頻道。 (四)國內及國際新聞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五)廣告專用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二、健全產業秩序: (一)變更頻道是否有益於效能競爭。 (二)變更頻道是否有利產業健全發展。 (三)新頻道未能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之原頻道時,是否考量暫置後段頻 道播送。 (四)變更頻道是否有新增之頻道未取得本會頻道執照或許可。
三、落實多元傳播需求: (一)變更頻道是否促進頻道類別之多元性。 (二)變更頻道是否尊重弱勢權益及促進本國文化均衡發展。 (三)變更頻道是否提供本國及國際多元新聞資訊。
四、照顧兒少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提升兒少頻道節目之質量。 (二)兒少頻道節目及該區塊旁是否規劃不宜兒少觀賞之頻道。 (三)變更頻道是否有利其他弱勢族群之收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