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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
訂定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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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二十
    五條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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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經營者編製之標準程式附表,應經會計師複核,並出具複核報告
    ,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隨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送
    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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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共十三張,包括:
    1.營業收入明細表(如附表一)。
    2.成本分攤表(如附表二)。
    3.薪資費用明細表(如附表三之一)、最高薪資明細表(如附表三之
      二)。
    4.租金費用明細表(如附表四)。
    5.折舊費用明細表(如附表五)。
    6.版權費明細表(如附表六)。
    7.自製節目成本明細表(如附表七)。
    8.訂戶收視業務損益表(如附表八)。
    9.系統經營者投資報酬率計算表(如附表九)。
   10.設算利息計算表(如附表十之一、附表十之二)。
   11.系統經營者財務及業務揭露事項(如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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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準程式附表應依現行經營情況及考量近期內可能之發展訂定,對尚
    未經營項目可予省略(但應附註說明),如有未列項目亦得比照增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