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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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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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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工作頻率 2.5-2.69 GHz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Base St-
  ation) 及增波器(Booster/Repeater station)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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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標準
3.1 本規範係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47CFRPart27subpartM 與中華
    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36 及其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3.2 為考量我國無線寬頻接取設備技術規格與國際技術標準之一致性,本
    規範所定之測試項目、合格標準及測試方法,本會將遵循技術標準最
    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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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4.1 功率限制:
4.1.1 發射功率限制:
   (1)傳導發射功率不得超過 20 W。
   (2)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EIRP)應符合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5.2.1  點之
        規定,於基地臺審驗時再行測試。
4.1.2 測試方法:
   (1)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2)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2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4.2.1 在工作頻帶外之任意輻射發射應低於主波發射功率(P), 量測以
      瓦計算,於工作頻道外邊緣衰減量應大於 43+10log(P)dB。
4.2.2 測試方法:
   (1)量測時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 M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
        量測。
   (2)在頻道邊緣外至 1.5  倍主波發射頻寬範圍內,得使用較小之解
        析頻寬,以量測正確之頻道外輻射。此時解析頻寬至少需設定為
        1%  之主波發射頻寬(26dB  頻寬)。
   (3)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3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至 50℃ 間變化;及在 20℃ 下,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15% 內變化時,頻率均應維持於工作頻帶內。
4.4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 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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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規定
5.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率穩定性等檢驗
    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
    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之發射機檢測
    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5.2 本規範 4.2.2(2) 點所指之主波發射頻寬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 1.12(3)點發射頻寬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