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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設置作業程序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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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適用於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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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台設置程序:
    1.研究團體或個人申設學術試驗無線電臺,應填具頻率指配申請表一
      式四份並附機件線路圖、規劃書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向電信總局
      申請頻率指配,經交通部核准該頻率之使用;再備函填具學術試驗
      無線電台設置申請表一式二份、頻率指配申請同意函影本、電臺設
      備說明書、工程主管及技術員資歷表等相關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核
      發電台取架設許可證。
    2.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申設學術試驗無線電臺,應以學校名義報
      請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填具頻率指配申請表一式四份並附機
      件線路圖、規劃書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由教育主管機關核轉電信
      總局申請頻率指配,經交通部核准該頻率之使用;再備函填具學術
      試驗無線電台設置申請表一式二份、頻率指配申請同意函影本、電
      臺設備說明書、工程主管及技術員資歷表等相關文件由教育主管機
      關函轉電信總局申請核發電台取架設許可證。
    3.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如因故無法於限期內架設完成,
      應於期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期六個月一次,俟電臺
      架設完成逕洽各區監理處派員審驗查驗,經審驗合格後,進行電臺
      內部系統之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測試。測試完成後,
      應向各區監理處申請複驗。複驗合格者,由電信總局發給電臺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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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設置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