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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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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及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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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為利本會於各種重大災害、重大電信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確實
    掌握電信損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
二、為有效處理災害防救事宜,建立與電信事業間之縱向指揮、督導,及
    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督責電信事業全力投入災害搶修,於最短時間內恢復通訊,以期提供
    消費者不中斷之通信服務,並督責各傳播媒體能正確報導、傳達各項
    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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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報作業:
一、適用時機:各電信事業於電信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之應變中心成立後,應依各
    該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災害規模界定及通報層級:
(一)重大電信事故:電信事業應向本會通報。
      1.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及第
        三代行動通信用戶一萬戶以上、本島與離島間、國際線路(含數
        據專線)等斷訊達一小時以上者;長途電路斷訊一小時以上,且
        造成五千戶以上用戶無法通信者。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亦比照辦
        理。
      2.其他重大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爆炸等)影響,致
        電話通訊陷於重大停頓或壅塞者。
(二)一般事故:其他影響程度較輕微之電信事故,各電信事業應自行訂
      定其通報及應變程序,以避免災情擴大。
三、標準通報程序: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各電信事業於災害(事故)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確認事故規
    模,並依前述規定陳(通)報,程序如下:
(一)電話通報:電信事業於重大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電話
      通報本會。
(二)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各事業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事
      故訊息至本會,以達複式通報。
(三)後續通報:災情未排除前,電信事業應每隔三小時傳送通報一次。
      但災情如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四、本會建立「電信事業災害緊急通報應變作業主管一覽表」,如附件一
    ,各電信事業之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應立即通知本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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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作業:
一、成立時機:
(一)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應進行應變作業、發生重大電信事故或有
      發生之虞時,本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應即以書面陳報主任委員有關
      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小組之具體建議,經主任委員決定
      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相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但
      災害情況緊急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得以口頭報告主任委員。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擔任;指揮官一人,由主任委員
      指定之,綜理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之,襄助指揮官處理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幹事一人,由營運管理處
      簡任技正擔任,負責輪值人員調度及相關單位人員之進駐通知事宜
      。
(三)幹事通知相關單位、人員進駐後,進駐人員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幹事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
      指揮官報告。
二、本會災害防救之組織架構,如附件二,分工如下:
(一)應變作業小組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由本會副主
        任委員依中央災害應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專責
        人員應出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級開設之工作會報,統籌處理本
        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由本會各處
        室所有科長級以上(不含單位主管)人員共同組成,輪流進駐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專責人員處理本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
        協調事宜。
      3.本會應變作業人員:由本會各處室所有非擔任科長之男性同仁組
        成,以二人一組之方式編組,輪流進駐本會應變小組,依本會進
        駐中央應變中心之專責人員及工作人員指示,辦理通訊傳播事業
        防救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等事項。
      4.以上編組,不包括本會中區及南區監理處之同仁。其餘應參與編
        組之人員,除有特殊事由並檢附證明,經簽請核可者,始得免參
        與輪值作業;工作人員應簽請副主任委員核可,本會應變作業人
        員應簽請營運管理處處長核可。
(二)營運管理處:辦理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督導電信事業之災害防
      救措施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三)傳播內容處: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處理事項。
(四)綜合企劃處:辦理本小組資訊設施之維運事項。
(五)技術管理處:辦理緊急通訊技術協助事項。
(六)資源管理處:辦理緊急無線電頻率調度事項。
(七)秘書室:辦理本小組之庶務提供及本會房舍安全維護事項。
(八)政風室:辦理政風體系之通報作業及本會房舍安全維護事項。
(九)公關室:辦理媒體聯絡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三區監理處:辦理地區性事務之執行事項。
三、作業場所及設施:
(一)本小組之辦公場所應固定設置,並設置應變作業所需之電腦、電話
      、傳真及網路等軟硬體設施,以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
(二)本小組成立時,應變作業之輪值人員應即進駐小組固定作業場所進
      行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作業。但指揮官得視狀況,另擇地點成立
      小組,於報告召集人同意後,由幹事通知應變輪值人員進駐,執行
      應變措施,本會各單位應依指揮官指示,調度、提供執行應變所需
      設施。
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指揮官得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二)本小組成立或撤除,由指揮官報告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應變人員
      或其他必要人員進駐或撤離;受通知進駐人員應迅速到會值勤,並
      於到會後一小時內完成災情蒐集作業,填具重大災害通報表,如附
      件三,以傳真方式通報本會相關長官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三)輪值人員進駐本小組後,應掌握各電信事業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
      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值勤人員原則上
      每三小時,應將所蒐集災情彙整於電信事業重大災害災情速報表,
      如附件四,並按時向本會相關長官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進行通
      報。但得視災情變化或需要,適時調整通報時機。
(四)輪值人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瞭解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輪值人員進駐本小組後,應將輪值期間相關處置措施詳實記錄於工
      作日誌,如附件五。本小組撤除時之末班人員應將本小組成立期間
      之相關處置措施紀錄,送營運管理處彙整,並陳報主任委員。各項
      災後復原重建、督導作業,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本小組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六。
五、為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應督導電信事業執行下列應變機制:
(一)設置緊急應變小組: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部門及人
      員予以編組,並指派協理、處長或相當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
      ,擔任各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設置固定之應變作業場所:該場所應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其
      他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執行災情通報及搶修作業: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主動互
      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且應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四)確保消費者權益:應指定專人,於重大電信事故發生後,檢視是否
      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並主動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相關扣減、補償措
      施,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於補償作業完成後函報本會備查。
六、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經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或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
      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決定縮小
      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或
      調整本小組輪值作業方式。
(二)撤除時機:經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
      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單位、事業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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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會同仁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參與本會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時,相關工作人員均得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及
    相關函釋規定暨本會訂定之加班費補充規定報支加班費或補休。另於
    非上班日(例假日及天然災害假日)之到勤、離勤及各災害第一班之
    到勤,均得搭乘計程車並檢據覈實報支,每趟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且值勤時間涵括上午七時至九時、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一時、下午六
    時至八時及晚間十一時至次日凌晨一時者,均得檢據覈實報支餐費,
    每餐費用應依行政院規定之餐盒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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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執行本小組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依本會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
    節重大者,依本會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