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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1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
    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播送系統)
    申報之收視費用,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設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審核系統經營者及播送系統
      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相關規定提供建議事項。
(三)其他經本局提請討論之事項。
3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及法律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
4
四、本會委員由本局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或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並得由本局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
    聘期任滿時為止。
5
五、本會會議由本局召集之。第三點第三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
    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6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7
七、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應否迴
    避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8
八、本會會議不公開。
9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處
    理本會日常事務。
10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