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4.1.1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設備建設統計表
(1)海纜登陸站及內陸介接站:
申請人應填列海纜登陸站及內陸介接站之名稱,所使用設備之廠
牌、型號、傳輸容量、功能及數量。
(2)內陸鏈路:
內陸鏈路若屬自行建設者,申請人應填列路由編號,纜線型式、
數量、建設路徑地點摘述、纜線累計佈放公里數與芯公里數;內
陸鏈路若屬租用者應填列所租用電路之經營者公司名稱、所租用
電路之速率及數量或所租用纜線之型式及數量。
4.1.2 國際海纜電路通信網路架構圖:
檢附本國與國際海纜系統連接之網路架構圖,須含國內海纜登陸站
及內陸介接站之設置地點、內陸鏈路建設路徑、及所使用之國際海
纜系統與其他國家相連之海纜登陸站地點,其中國際海纜系統名稱
及國外海纜登陸站地點,須附中英文對照。
4.1.3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
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4.1.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工程主管人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4.1.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4.1.6 登陸路線劃定許可證明文件:
檢附經內政部核准路線劃定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
正本供備查。
4.1.7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依附
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不得
低於第 3 點之規定。
4.2.1 海纜登陸站審驗
(1)資料備齊:
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關
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設備數量:
依設備統計表,備具海纜登陸站設備及數量,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3)頻寬容量:
檢附取得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
海纜系統之授權文件,且其授權使用之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 5Gb
ps。
(4)網路監控功能:
對所出租之國際海纜電路,須提供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
及儲存連線狀態、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證資料說
明之。
(5)備援路由功能:
(a)海纜登陸站之國際海纜電路應具有自復環路迂迴(self-heal-
ing rerouting) 路由(以下簡稱迂迴路由),以備故障發生
時,能維持正常運作。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迂迴路由功能時,則須檢附國際海纜系統擁
有者或管理者出具迂迴路由建設之時程進度,並應承諾於該建
設進度期限內完成迂迴路由;申請人於完成迂迴路由建設後,
應報請本會備查。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備
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6)國際海纜介面:
須檢附海纜登陸站之國際海纜電路係經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
理者認可之測試報告或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7)實體隔離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a)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b)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Ⅰ)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Ⅱ)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 6 個月。
(Ⅲ)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c)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d)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 1 次行政檢查。
(8)責任分界:
與其他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
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
(9)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海纜登陸站之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
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文件,及相
關佐證資料。
(10)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海纜登陸站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
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
(b)申請人應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海纜登陸站機房結構安
全無虞及符合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11)備用電源:
海纜登陸站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
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12)機房接地:
(a)海纜登陸站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
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並檢附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
表二之一,一、機房接地電阻),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電阻值等紀錄。
(13)施工、維運日誌:
(a)海纜登陸站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運,
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2.2 內陸介接站審驗:
(1)設備數量:
依設備統計表,備具內陸介接站設備及數量,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2)網路監控功能:
內陸介接站須提供網路監控功能,可顯示、記錄及儲存內陸鏈路
之連線狀態、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並須檢附佐證資料說明之
。
(3)備援路由功能:
(a)內陸介接站與海纜登陸站間之內陸鏈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
ncy) 路由或自復環路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
,以備故障發生時,能維持正常運作。
(b)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備
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c)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4)責任分界:
與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相連
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5)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內陸介接站之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
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文件,及相
關佐證資料。
(6)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內陸介接站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
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
(b)申請人應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內陸介接站機房結構安
全無虞及符合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7)備用電源:
內陸介接站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
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8)機房接地:
(a)內陸介接站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
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b)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姆,並檢附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
表二之一,一、機房接地電阻),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電阻值等紀錄。
(9)施工、維運日誌:
(a)內陸介接站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運,
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2.3 內陸鏈路審驗
4.2.3.1 測試方法:
以所抽驗之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誤秒率及重誤秒率測試,
並將測試日期、時間、兩端站名、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及測試數
據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內陸鏈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4.2.3.2 測試時間:依通訊埠之速率而決定測試時間,如下表。
┌─────────────────────┬────┐
│通信埠速率 S │測試時間│
├─────────────────────┼────┤
│S ≦ 1.544Mbps(DS1) │30 分鐘│
├─────────────────────┼────┤
│1.544Mbps (DS1) < S ≦ 44.736Mbps(DS3)│20 分鐘│
├─────────────────────┼────┤
│44.736Mbps(DS3) < S │10 分鐘│
└─────────────────────┴────┘
4.2.3.3 測試標準:
(1)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 測 參 數│說 明│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收到│
│ │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數。│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次方)│
│) │之總秒數。 │
├───────┼─────────────────┤
│堪用時間(Ava-│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含│
│ilable Time) │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止(│
│ │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誤秒數/堪用時間總│
│ │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2)ESR 值及 SESR 值測試標準如下表。
┌─────────────┬───────────┐
│ │標準 │
│ ├───────────┤
│通信埠速率 S │ESR 值 SESR 值 │
├─────────────┼───────────┤
│S ≦ 5Mbps │≦ 2 % ≦ 0.1 %│
├─────────────┼───────────┤
│5 Mbps<S ≦ 15 Mbps │≦ 2.5 % ≦ 0.1 %│
├─────────────┼───────────┤
│15Mbps<S ≦ 55 Mbps │≦ 3.75 % ≦ 0.1 %│
├─────────────┼───────────┤
│55Mbps<S │≦ 8 % ≦ 0.1 %│
└─────────────┴───────────┘
4.2.3.4 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4.2.3.5 申請人所報驗之內陸鏈路如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
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時,須檢附所租用電路之證明文件影
本。
4.2.3.6 纜線接地電阻:
(1)海纜登陸站或內陸介接站機房如有使用戶外架空纜線時,須測
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
其接地電阻值應小於 50 歐姆。
(2)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3)應檢附附表二之一「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二、纜線接地電
阻),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海纜登陸站或內陸介接站名
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
(4)所使用之內陸鏈路如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路纜電
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時,得免除本項審驗。
4.3 其他事項:
4.3.1 申請人架設戶外纜線者,應於靠近立桿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架設地下纜線者,應於地下出入口處之纜線上明顯標示公司名
稱。
4.3.2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
4.3.3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