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建置 完成後,站臺後續運作之順遂,以公平合理補助站臺電費,並保障公 眾收視與收聽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經費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四、申請檢附文件及程序: 受補助對象向本會申請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補助,應依實際需求 提出申請,申請期限及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應於受理期間檢附資料,向本會提出數位無線電視改善 站電費補助申請。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8 月 3 1 日止。 (二)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月份起算前 12 個月各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收據影本。 2.各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預估數、申請補助額度及補助理由。
五、審查作業 由本會組成「數位無線電視電費補助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 各受補助對象之政府財力分級、站臺數量及轄內數位改善站電費佔有 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金額比率等進行審查,並依本會當 年度經費編列情形及補助原則,建議電費補助最高額度,並送委員會 核定。
六、補助原則及比例: (一)本會得就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最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 級、轄內數位改善站臺數量、電費佔有線基金補助金額比率等,訂 定年度及轄內各站臺電費之最高補助額度。 (二)倘有特殊情形者,則由本會視年度經費額度酌予調整。
七、經費核撥應檢附文件及程序: (一)請領補助款時應請敘明補助項目名稱、本會同意函日期、文號、及 請領款次數,以利審核。 (二)受補助對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請款,經本會審查後撥付: 1.納入預算: (1)納入預算證明書。 (2)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3)原始憑證影本。 2.未納入預算: (1)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2)本會全額補助者,應檢附原始憑證正本。 (3)本會部分補助者,應檢附支出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八、本會得至受補助對象相關處所,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九、本補助作業要點將依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經費額度辦理,並於廣電基金 復徵及其他相關規範辦法修訂公布實施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