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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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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建置
    完成後,站臺後續運作之順遂,以公平合理補助站臺電費,並保障公
    眾收視與收聽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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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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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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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檢附文件及程序:
    受補助對象向本會申請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補助,應依實際需求
    提出申請,申請期限及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應於受理期間檢附資料,向本會提出數位無線電視改善
      站電費補助申請。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8  月 3
      1 日止。
(二)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月份起算前 12 個月各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收據影本。
      2.各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電費預估數、申請補助額度及補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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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由本會組成「數位無線電視電費補助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
    各受補助對象之政府財力分級、站臺數量及轄內數位改善站電費佔有
    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金額比率等進行審查,並依本會當
    年度經費編列情形及補助原則,建議電費補助最高額度,並送委員會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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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及比例:
(一)本會得就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最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
      級、轄內數位改善站臺數量、電費佔有線基金補助金額比率等,訂
      定年度及轄內各站臺電費之最高補助額度。
(二)倘有特殊情形者,則由本會視年度經費額度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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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撥應檢附文件及程序:
(一)請領補助款時應請敘明補助項目名稱、本會同意函日期、文號、及
      請領款次數,以利審核。
(二)受補助對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請款,經本會審查後撥付:
      1.納入預算:
     (1)納入預算證明書。
     (2)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3)原始憑證影本。
      2.未納入預算:
     (1)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2)本會全額補助者,應檢附原始憑證正本。
     (3)本會部分補助者,應檢附支出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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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得至受補助對象相關處所,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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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補助作業要點將依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經費額度辦理,並於廣電基金
    復徵及其他相關規範辦法修訂公布實施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