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廣播事業申請聯播,應由主播臺向本會申請核准。其節目內容由電視
事業提供者,由聯播臺其中一廣播事業向本會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應於預定聯播日二十天前向本會提出,應檢附:
(一)無線廣播事業聯播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播節目企劃書。
(三)聯播契約書影本。
(四)聯播節目表。(如附表二)
(五)聯播節目內控機制。(如附表三)
(六)參與聯播臺非聯播時段之自製節目表。(如附表四)
廣播事業有多分臺者,總臺節目提供分臺於同一時段播出者免予申請
,其分臺聯播比率比照小功率電臺標準。
廣播事業為特定活動所為之非常態性節目聯播者免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