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使用插播式字幕認定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1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有關衛
    星廣播電視使用插播式字幕之相關業務。為使衛星廣播電視依法使用
    插播式字幕,並維護民眾收視權益,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2
二、插播式字幕,係指非屬於節目拍攝之原有內容,另經編輯製作,而在
    電視螢幕上呈現之文字或圖形。
3
三、認定原則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1、播送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相關訊息。所稱「天然災害」,
        係指風災、水災、土石流、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
        地震、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
        ,係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
        交通、衛生、大火、公共安全及其他緊急危難事故。
    2、因應上揭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播送相關活動異動與否之訊息。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1、所稱公共服務資訊,係指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以提高公共事
        務效能、有利社會公益或增進生活便利性(如:天文、氣象報告
        、時刻報告、停水、停電、演習等相關資訊)之各項資訊。
    2、基於即時服務之目的,得於該播送節目之片尾,播送同頻道下節
        節目相關資訊。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係指同頻道節目播送時間或內容之異動通知,或該播送節目變更播
      送頻道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1、與該播送節目內容相關之摘要說明。
    2、與該播送節目內容相關之互動訊息,且其於螢幕上所顯示圖文字
        樣不涉及為特定商品促銷之資訊。前揭互動過程若涉及收費行為
        ,則應以充分揭露收費資訊為原則,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3、配合該播送節目內容出現之插播式字幕,但以不影響觀眾收視權
        益者為限。
    4、與該播送節目相關、重大且即時之新聞資訊、財經或體育賽事資
        訊,但不能藉此為特定節目宣傳。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1、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指
        定傳播事業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以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
    2、其他依法令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之規定。
4
四、插播式字幕以義務播送及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
    應考量觀眾收視權益,並以自律規範為之。
5
五、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使職
    權時,得適用本認定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