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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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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
    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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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審查申請案時,除適用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外,另依本會「受理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有關事項」及「申請行
    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等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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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之事業計畫構想書、事業計畫書審查
    作業,得設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一階段審查時,就申請人有無競價資格,提供
      初審建議。
(二)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二階段審查時,就得標者事業計畫書,提供初
      審建議。
(三)其他本會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一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之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於審查事業計畫書前,由本會敦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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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審查作業,得設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二階段審查時,就得標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提供初審建議。
(二)其他本會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前項之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於審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前,由本
    會敦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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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
    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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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均另置召集人一人,負責
    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
    。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經出席委員互
    推為主席之委員,仍得參與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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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
    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
    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議於第一階段每週開會,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並應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前提出初審建議;第二階段於
    得標者提報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後,依實際需要召開事業
    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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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
    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查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
    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分別由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
    員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
      或持股佔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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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
    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
    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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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會確認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聘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有第八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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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一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檢查表(附表 1),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
        容不完備者,經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限期補正函應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前發出
        ,並以一次補正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事業計
        畫審查委員會得就現有資料逕行審查,並將初審建議提報本會委
        員會議複審。
  (二)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表(附表 2)所
        列審查項目進行初審,有違反本規則條文之一者,該項不予計分
        ,初審結果有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評分達七十六分以上者,應
        作成競價資格審查合格建議;反之,應作成競價資格審查不合格
        建議,格式如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總結表(附表 3),提交本
        會委員會議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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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二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得標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應就
        所檢附之事業計畫書審查,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審查所檢附之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得標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
        備或誤寫者,由本會通知補正。但已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得
        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之內容有變動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
  (二)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依本規則並分別參
        酌得標者事業計畫構想書,就初審結果提供初審建議,提交本會
        委員會議複審。
  (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認為尚未達可決程度時,得分別將得標者事業
        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再送請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或資通安
        全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經本會委員會議核准者,由本會發給籌
        設同意書,或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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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僅就申請案是否符合本
      規則相關規定加以審查,原則上應尊重申請人及得標者對其未來業
      務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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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案審查程序中,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或
      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會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