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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1
1.法源依據
  為確保網路之通信品質,依據電信法第三十九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2
2.申請系統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應先於技術上對其既有傳輸網路分
    割完竣,並對擬出租之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技術審驗時,應依第 4  點之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表及資料乙式
    兩份,送請本會審驗。
3
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依申請人所報驗區域之村(里)數目以附錄「市內及國內長途陸
        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之抽驗作業決定抽
        樣檢驗總數量;普及服務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或用戶接
        取點(採光纖入戶網路架構者)抽測一點,最多抽測五點。
        註:用戶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
            用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下列網路架構選取抽樣檢驗點: 
     (1)採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HFC) 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
          量隨機選取光纖投落點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
          選取經放大器最多級之訂戶分接器,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
     (2)採光纖入戶(FTTH)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
          用戶接取點,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3)採光纖到路邊交接箱(FTTC)、光纖到建物(FTTB)或光纖到
          分配點(FTTdp) 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
          纖投落點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隨機選取用戶接
          取點,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註: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
        設備之位置。
3.2.1.3 若申請人報驗之接取電路包含兩種以上網路架構者,按報驗數量
        比例決定其應分配之抽樣檢驗數量。 
3.2.1.4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
          二百萬赫茲(MHz) ;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
          播電視節目頻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
          點上行控制信號頻率不受 3.2.1.4(1) 之限制。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及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
            埠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或光波長出租者,每一條芯數
            或光波長應以兩個埠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
            路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  ×抽樣檢驗總數量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 芯數/ 光波長及附表八中繼電
        路頻道分配表所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
3.2.3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出租之電路,以有線傳輸中繼電路實體分
      割或光波長出租為限。
4
4.申請審驗應檢附之表格及資料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時,如其網路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應檢附附表一之申請表;如其網路為專用電信
  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業者,應檢附附表二之申請表。依申請表所須檢附
  自評報告書之檢驗數量,不得低於第 3  點所定之抽樣數量。依申請表
  應檢附之資料及其測試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4.1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
    評報告書(如附表三): 
    實際測試範圍以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電路出租網路架構為準,並
    將自行評估測試結果記錄於本書表內。 
4.1.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4.1.1.1 資料查核: 
        依據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填寫相關資料如附表四至附表十二(
        相關表格中如未設置或未提供電路出租者得免填)。 
4.1.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應有
        記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 
4.1.1.3 帳務測試: 
     (1)出租電路之資費如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對每一傳輸電
          路之帳務測試,其內容至少包括出租電路對象或號碼、連線日
          期、連線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包含時、分、秒)、傳輸資料
          量。
     (2)出租電路之資費如非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則須提出資費之費
          率說明。
     (3)資費須事先陳報本會,並就計費方式檢附帳務測試資料及說明
          。
4.1.1.4 接地測試: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已經審驗合格者,免除本項檢驗,惟
          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測試。其標準值:頭端小於十五歐姆,
          架空電纜小於五十歐姆,訂戶引進線小於一百歐姆。
     (2)其餘種類網路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如有使用戶外架空電纜
          者,須於各機房測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端之最近引出線
          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地電阻值應小於五十歐姆。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檢附網路接地電阻測試資料及說明。
4.1.1.5 通訊監察: 
        須檢附具備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配合執行通訊監察功能之同
        意書。 
4.1.2 機房端審驗自評資料: 
      依報驗機房數,每一機房均須分別自評填列(如該機房僅裝置纜線
      放大器,且無電路埠可供接取者,本表可免填),其中參考之審驗
      項目不作判定,惟須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說明;建議申請人於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將參考項目列為驗收要求,以維護機房人員及
      設備之安全,實際內容標準請參照相關法規標準。
4.1.2.1 傳輸設備功能測試: 
        所出租電路之傳輸機線設備不得具備交換功能,申請人並應檢附
        傳輸設備規格佐證之。
4.1.2.2 網路連線狀態測試: 
     (1)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 
          其網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各機房至光纖投落點間):
          ‧網路連線狀態。
          ‧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註:僅提供單向傳輸電路出租者,本項免填。
     (2)提供中繼傳輸電路出租者:
          其幹線電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
          ‧電路連線狀態。
          ‧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其相關傳輸設備,則應具有傳輸電路之測試及障礙偵測功能。
          註一:中繼電路之網路連線狀態能力及傳輸設備之測試及障礙
                偵測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亦屬符合。
          註二: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且兩端未具有傳輸設備者,本項得免驗。
     (3)須檢附出租電路網路連線狀態之資料佐證。
4.1.2.3 責任分界:
        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
        說明。
4.1.2.4 施工及維護日誌:
        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規定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及維護
        ,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等簽署。
4.1.2.5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
        通及適當品質。
4.1.3 傳輸電路審驗自評資料:
      須檢附電路傳輸之誤秒率(Errored Second Ratio,ESR) 及重誤
      秒率(Severely Errored Second Ratio,SESR) 之測試報告佐證
      。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收│
      │                    │到之總碼數的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數│
      │                    │。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
      │                    │數(適用於傳輸設備不具 FEC  功能│
      │                    │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 disable│
      │                    │者)。                          │
      │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
      │                    │數(適用於傳輸設備具 FEC  功能且│
      │                    │致能 enable 者)。              │
      ├──────────┼────────────────┤
      │不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起算(含│
      │Unavailability Time │該十秒)至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
      │)                  │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堪用時間(Available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Time)              │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
      │                    │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誤秒數/ 堪用時間總│
      │                    │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數/ 堪用│
      │                    │時間總秒數。                    │
      └──────────┴────────────────┘
4.1.3.1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 
4.1.3.1.1 採 HFC  網路架構者: 
       (1)下行頻道 ESR  及 SESR 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下行頻道,僅就
            其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
            、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由頭端傳送調變信
            號,提供測試儀器在 TAP  端接收測試。測試儀器面板上須
            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如無法直接顯示測試
            之 ESR  與 SESR 值時,至少須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SES
            值與測試時間值,為便於 ESR  及 SESR 值之計算,以 ESR
            =ES/(測試時間 -ES)及 SESR=SES/(測試時間 -SES) 代
            替之,其中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頭端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所提供最高速率設定。
            測試儀器功能:
            不具 FEC(Forward Error Correction)功能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
            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數定義;具 FEC  功能且致能
            (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測試時間:三十分鐘。
          ‧測試標準: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1﹪      │≦0.1﹪     │
          ├───────────┼──────┼──────┤
          │15M <S≦ 55Mbps      │≦ 1.5﹪    │≦0.1﹪     │
          ├───────────┼──────┼──────┤
          │S > 55Mbps            │≦ 3﹪      │≦0.1﹪     │
          └───────────┴──────┴──────┘
       (2)上行頻道 IP Ping  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上行頻道,僅
              就其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
              依低、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在 TAP  端
              及頭端須自備纜線數據機,並將 PC 接上兩端數據機之乙
              太埠(Ethernet port) ,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下
              ,進行 TAP  端 ping 至頭端測試,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數據機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提供用戶申裝之最高速率設定
              。
            ‧ping  長度:至少一千零二十四位元組(byte)。
            ‧ping  次數:至少一千次。
            ‧ping timeout  次數 不大於十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不大於一百毫秒(ms),否則視同
              timeout。
       (3)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
            合規定。
       (4)應依所提供出租電路之傳輸服務,檢附上/ 下行頻道之傳輸
            測試記錄。
       (5)為確保有線電視業者於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會影響既有
            之廣播電視節目品質,於訂戶分接器進行傳輸測試時,須同
            時配合申請頻率,於抽樣檢驗總數量中選取三個抽樣檢驗點
            ,並對三個抽樣檢驗點(依低、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
            量測載波雜訊比(類比系統適用)、調變錯誤比(數位系統
            適用)、誤碼率(數位系統適用)、信號位準、相鄰類比系
            統頻道間或相鄰數位系統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三
            分貝(dB)、系統內任何 90 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
            得大於 8 dB ,並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辦法」之規定。
4.1.3.1.2 採 FTTC、FTTB、FTTdp  或 FTTH 網路架構者: 
       (1)ESR及SESR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以抽樣檢驗點與頭端(或機房)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測試
              。
            ‧頭端(或機房)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所提供最高速率設定。
              測試儀器功能:
              不具 FEC  功能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
              總秒數定義;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
              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
            ‧測試時間:三十分鐘。
            ‧測試標準: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1﹪      │≦0.1﹪     │
          ├───────────┼──────┼──────┤
          │15M <S≦ 55Mbps      │≦ 1.5﹪    │≦0.1﹪     │
          ├───────────┼──────┼──────┤
          │S > 55Mbps            │≦ 3﹪      │≦0.1﹪     │
          └───────────┴──────┴──────┘
       (2)IP Ping 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測試埠銜接 IP Ping  測試主機進行點對點 IP
              Ping  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間、測試地點、測試數據
              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五之二「用戶接取點傳輸測試紀錄表
              」。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一千次 Ping 測試。
            ‧ping timeout  次數 不大於十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不大於 100 ms ,否則視同
              timeout。
4.1.3.2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
        依 3.2.2  點所定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於進行測試
        時,應以該抽樣檢驗電路埠,於對應另一端之電路埠,成對進行
        點對點或遠端折返之傳輸測試,測試時,測試儀器面板需能直接
        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
     (1)測試速率以附表八頻道收容之數位介面埠為準。
     (2)抽樣檢驗電路之兩端傳輸設備或測試儀器,如不具 FEC  功能
          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則重誤秒數(
          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數定義;如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
          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3)測試時間:三十分鐘。
     (4)測試標準: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2﹪      │≦0.1﹪     │
          ├───────────┼──────┼──────┤
          │1.5M <S≦ 5Mbps      │≦ 2﹪      │≦0.1﹪     │
          ├───────────┼──────┼──────┤
          │5M <S≦ 15Mbps       │≦ 2.5﹪    │≦0.1﹪     │
          ├───────────┼──────┼──────┤
          │15M <S≦ 55Mbps      │≦ 3.75﹪   │≦0.1﹪     │
          ├───────────┼──────┼──────┤
          │S > 55Mbps            │≦ 8﹪      │≦0.1﹪     │
          └───────────┴──────┴──────┘
     (5)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或光波長出租者(即該纜線為實體
          分割),申請人應備妥傳輸設備或測試設備,可提供 DS3(含
          )以上之速率測試。
     (6)如中繼傳輸電路之佈纜係由機房端直接至纜線分配點(Hub)
          再直達末端點時,本會進行抽驗時須測試至末端點。
     (7)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2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2.1 採 HFC  網路架構者: 
   (1)訂戶分接器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之一):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村(里)名稱、光纖投落
        點名稱或編號、裝設地點及各光纖投落點之訂戶分接器建設數量
        、傳輸頻道規劃及上/ 下行頻道供租頻率範圍、頻寬與頻道號碼
        等。
   (2)訂戶分接器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之一):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上/ 下行頻道之頻率、頻寬等,就測
        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測試下行頻道時,
        其 SES  之 BER  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
        料佐證說明。
   (3)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
        於下行頻道測試時,應同時配合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
        品質;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訂戶終端
        信號與電路出租信號以不同光波長傳送至訂戶,則本項免測。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測試頻道、載波雜訊比(類比系統適
        用)、調變錯誤比(數位系統適用)、誤碼率(數位系統適用)
        、信號位準、相鄰類比系統頻道間或相鄰數位系統頻道間之信號
        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 dB 、系統內任何 90 MHz 頻段內,信號位
        準差值不得大於 8 dB 項目,就測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
4.2.2 採 FTTC、FTTB、FTTdp  或 FTTH 網路架構者: 
   (1)用戶接取點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之二):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村(里)名稱、光纖投落
        點名稱或編號、裝設地點及各光纖投落點之用戶接取點數量、接
        取技術標準等。
   (2)用戶接取點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之二):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 IP Ping  項目測試、ESR 及 SESR
        項目測試等,就測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
        IP Ping 項目測試時,其 SES  之 BER  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
        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料佐證說明。
4.3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3.1 中繼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如附表七):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傳輸設備,詳填兩端中繼站(
      或末端點)名稱、地址、傳輸介質纜線編號、規格、長度,及兩端
      傳輸設備規格、設備總容量 /芯數/ 光波長與提供其本業及電路出
      租業務之使用容量/芯數/光波長等資料;纜線如為實體分割者,使
      用容量應填寫纜線之芯數,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
      數位階層速率及數量;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2 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如附表八):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之傳輸設備,詳填數位階層速
      率之頻道收容編號和起點、終點與經過之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
      及各頻道用途等資料;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3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九):
      詳填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兩端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跨越中
      繼站情形、頻道收容編號等資料,就各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所得測
      試數據,詳加記錄;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4 相關資料:
4.4.1 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十):
      就測試日期、時間、所測中繼站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
      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詳加記錄。
4.4.2 網路分佈圖: 
4.4.2.1 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申請人須
        檢附下列資料: 
     (1)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2)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
          以螢光筆標示之。提供方式除書面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
          方式為之。
     (3)光纖投落點明細表(如附表十一):
          就本次技術審驗詳填光纖投落點之編號、行政區、地址、經營
          業務別、是否提供接取電路出租服務、是否提供中繼電路出租
          服務(芯數)及可提供出租埠數等項目。
     (4)頻率使用規劃表(如附表十二)。
4.4.2.2 屬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者,申請人應檢附有線傳輸網路
        分佈圖,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提供方式除
        書面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方式為之。
4.4.3 維運測試報告:
      檢附之維運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測試報告之格式
      由申請人自定,其內容至少應包含通信網路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
      測試項目。
4.4.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負責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用之工程主管人員
      名冊及其聯絡電話。
4.4.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備具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供查核。
4.5 其他事項:
4.5.1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後,由本會進行抽樣選取,申請人得列席
      參加;本會完成抽驗數量之選取後,依抽驗點之位置及數量,先行
      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抽驗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
      ,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註: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
          ,於抽樣及審驗時,應另備妥分配線網路之各光纖投落點網路
          圖,備供參考。
4.5.2 申請人提供出租之電路,其戶外電纜應明顯標示其公司名稱,非依
      法令規定架設之傳輸網路應予拆除,並不得列為出租之電路。
4.5.3 審驗時工程主管與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須全程參與,申請人須另指派
      一人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
      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5.4 技術審驗期間所生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
      支付及提供,惟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時,得由本會
      提供測試設備。
5
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
    判定合格。
5.1.1 傳輸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所出租之傳輸電路依附錄「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中繼
      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所定之合格判定數標準判定本項審驗結果
      ;惟抽驗點數五點以下,須全數審驗合格,始判定本項審驗結果合
      格。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傳輸電路審驗不符合之抽驗點,業者應於該點測試後二小時內完成
      改善並要求重測,但不得更換或調整分配線網路或中繼電路之主動
      元件及其設定(電源除外),且不得重新佈設線路;若須開啟主動
      元件機殼時,須有本會審驗人員在場始得進行,否則該點將判定為
      審驗不合格。每一抽驗點之再驗以一次為限。得再驗之抽驗點數不
      得超過審驗抽驗點總數之二分之一。其屬非可歸責於業者而無法改
      正者,業者得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測; 重測時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
      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
5.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審驗單位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
      並將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若資料或地址有誤
      ,在不影響測試結果及違反網路建設計畫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
5.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本規範第 3  點所定之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其中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
      重新抽選。
5.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本會應駁回其審驗之申請。但申請人得
      於改善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6
6.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圖如附表十三。
7
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
  設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
  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
  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8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
  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需
  要依本規範辦理技術審驗,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9
9.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為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出
  租之通信網路進行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