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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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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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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投資我國第二類電信事業案件,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項
    目不受理外,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
    目有關電信業服務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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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審查,投資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表,並檢具資料載明
    下列事項: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投資人過去及未來三年於我、大陸及其他
      海外地區投資及營運情形。
(二)財務及資金之取得及運用情況,包括投資人財務及投資所需資金籌
      措與運用情形。
(三)勞動事項,包括被投資事業員工僱用情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
      造成該被投資事業員工僱用之變化、僱用大陸籍員工及因大陸投資
      而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四)投資對我國資通訊發展之貢獻,包括對被投資事業營收或收益之增
      益評估。
(五)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大陸地區給予之獎勵、可能之合作關係及其他
      具體承諾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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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經審查後之結論及投資人承諾事項,由本會依規定函知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
(一)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無不利影響之虞。
(二)投資人須為大陸地區或外國上市之電信事業。
(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被投資第二類事業股份總數或出資額之百分之五
      十。
(四)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被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資本額百
      分之五十。
(五)投資人承諾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控制被投資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方針。
(六)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投資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或接受固定
      通信業務經營者之投資。
(七)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取得 ISO/IEC 27001  國際標準及主管
      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 ISO/IEC27011 增項稽核表
      之資通安全驗證; 如屬新設立者應承諾於取得許可執照時通過前述
      驗證。
(八)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業務部門、業務系統及用戶資料未有移
      至大陸。
(九)其他經本會要求承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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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被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並命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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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函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撤銷或廢止許
    可:
(一)投資人未履行投資或承諾相關事項。
(二)未依期限提供資料或有提報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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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於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諮詢專家學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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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流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流程如附件一,本會處理流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