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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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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申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
    經營,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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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類別、營業項目定義及說明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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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申請暨審查作業流程詳附件一,第二類電信
    事業特殊業務申請暨審查作業流程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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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及書
    表,向本會申請許可,經審查核可,由本會發給許可函:
(一)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三。
(二)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事業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四。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或特殊業務營業項目申報表,其應記載事
      項及格式詳附件五及附件六。
(四)業務說明:包含公司簡介、服務內容、服務提供方式及行銷計劃。
(五)系統架構圖,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一(批發轉售服務、行
      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七)第二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備明細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七(
      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八)營業規章及資費表。
(九)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需檢附與電信事業之合作
        協議書。
(十二)收費方式為預付式者,依本會公告之「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履約保證計畫。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詳附件十二(無陸資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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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妥公司登記、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於完成網路系統建設後,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發給許可執照: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申請書。
(二)本會核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
      及格式詳附件九(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事項者,應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
      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核准(批發轉售服務
      、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六)新增第二類電信事業服務項目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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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於完成網路系統建設後,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
    構圖: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八。
(二)本會核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
      及格式詳附件九。
(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事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
      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辦理。
(六)新增第二類電信事業服務項目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
(七)系統架構圖,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一。
(八)機房設備配置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
(九)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十)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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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項申請文件及書表一式兩份,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並按附件次
    序編排,且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者,應併提出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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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申請文件及書表應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異動申請時亦同;公司
    章及代表人章,需與原申請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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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備明細表(附件七),應與系統架構圖(附件
    十一)各項設備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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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及書表,經初審記載內容完備者,申請
    人應依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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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及各項收費標準,於實
      施前報請本會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
      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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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營者許可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檢具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事
      項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及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另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向本會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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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
      本會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終止其業務之全
      部時仍應繳交當年度許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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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案,本會之審查原則及
      注意事項詳「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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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二類電信事業接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者申請變更資本額時,
      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同意證明文件,依第十二點規定
      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資本額未有變更者,應將股權變動情形報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