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 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 眾收視權益。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 、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