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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
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
眾收視權益。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
、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