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本會為辦理改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應召開審查工作小組會議
。
前項審查工作小組會議設置審查工作小組委員七人,由本會指派代
表組成,其成員如下:
(一)主任秘書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二)平臺事業管理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三)法律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四)基礎設施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五)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六)北區監理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七)南區監理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