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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1
1 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具接收並解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頭端傳送之訊號,以供有線
  廣播電視訂戶端接收影像、聲音或資訊之終端設備。
3
3 技術標準
  本規範係參考 CNS 13438、CNS 13439、CNS 14336-1、CNS 14357 系列
  、CNS 14408、CNS 14409、CNS 14676-3、CNS 14676-4、CNS 14676-5
  及國際技術標準 ETSI EN 300 468、EN 300 743、EN 300 429、EN
  50221 、TS 101 154、TR 101 211、TS 101 699及NorDig Unified
  2.5.1 等定之。
4
4 名詞定義
4.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頭端(以下簡稱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
    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4.2 有線廣播電視訊號: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
    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直接接收之訊號。
4.3 超高畫質節目(Ultra High Definition,UHD):指視訊解析度為 76
    80x4320  或 3840x2160 之數位節目。
4.4 高畫質節目( High Definition, HD):指視訊解析度為 1920x108
    0 或 1280x720  之數位節目。
4.5 標準畫質節目(Standard Definition,SD):指視訊解析度為 720x
    480 之數位節目。
4.6 服務資訊(Service Information,SI):用以描述廣播資料流之遞送
    系統(Delivery System) 、內容及排程、時序等之數位資料,及基
    於 CNS14357-1 MPEG-2  之節目特定資訊(Program Specific Infor
    mation,PSI)所作之延伸定義,如電子節目選單(Electronic 
    Program Guide,EPG)。
4.7 電視頻道:指以一個 6  百萬赫( MHz)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
    道。通常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
    分電視頻道。
4.8 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4.9 傳送流( Transport Stream,TS):參照 CNS14357-1 (資訊技術-
    動態影音資訊之同屬編碼-第 1  部:系統)定義的一種資料結構。
4.10  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
      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4.11  CA  機上盒(Conditional Access Set-Top Box):指內含主機及
      條件式接取模組(Conditional Access Module,CAM) 之有線廣播
      電視終端設備。
4.12  CI  機上盒(Common Interface Set-Top Box):指內含主機及
      PCMCIA(Personal Computer Memory Card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共通介面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其介面係供連
      接外接式 CAM  之用。
5
5 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應符合 
    CNS13439  規定。具 USB  介面、連接網際網路或上傳資料至頭端等
    資訊交換功能者,並應同時符合 CNS13438 規定。
5.2 電氣安全( Electrical Safety):應符合 CNS14408 規定。
5.3 可靠度:
5.3.1 連續 12 小時播放期間,均無當機情況發生。
5.3.2 播放節目時,不得出現畫面鎖住不動(Locking Effect)、畫面停
      格(Frame Freezing)、畫面跳格不流暢(Frame Skipping)、爆
      裂音或聲音停頓等現象,其測試時間應至少 4  小時。
5.4 視訊及音訊格式:
5.4.1 視訊:具測試項目 5.4.1.1、5.4.1.2 及 5.4.1.3,其中 5.4.1.3
      為得加測項目:
5.4.1.1 標準畫質(SD)節目解碼功能應正確解碼並播放下列視訊格式之
        一或更新之影像壓縮標準:
5.4.1.1.1 符合CNS14357-2 MPEG-2 MP@ML。
5.4.1.1.2 符合MPEG-4 AVC HP@L4。
5.4.1.1.3 符合 DVB  標準 ETSI TS101154  之 HEVC 。
5.4.1.2 高畫質(HD)節目解碼功能應正確解碼並播放下列視訊格式之一
        或更新之影像壓縮標準:
5.4.1.2.1 MPEG-4 AVC HP@L4。
5.4.1.2.2 符合 DVB  標準 ETSI TS101154  之 HEVC 。
5.4.1.3 超高畫質( UHD)節目解碼功能應正確解碼並播放符合 DVB  標
        準 ETSI TS101 154之 HEVC  視訊格式或更新之影像壓縮標準。
5.4.2 音訊音訊解碼功能應正確解碼並播放下列音訊格式之一或更新之聲
      音壓縮標準:
5.4.2.1 符合 DVB  標準 ETSI TS101154  之 MPEG-1 Layer I/II。
5.4.2.2 符合CNS14357-3 MPEG-2 Layer I/II。
5.4.2.3 符合 HE-AAC 。
5.5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上一節目頻道影像結束至下一節目頻道影像出現
    所需時間)
5.5.1 相鄰節目頻道切換時間≦2 秒。測試採遙控器上下鍵切換節目頻道
      。
5.5.2 非相鄰節目頻道切換時間≦2.5 秒。測試採遙控器數字鍵切換節目
      頻道。
5.6 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為 ±20  毫秒(ms)內。
5.7 服務資訊
5.7.1 節目分級收視、收視時間管控:經輸入正確密碼(4 碼(含)以上
      )後,始得提供隨選視訊、頻道節目分級收視、收視時間管控設定
      和變更密碼。
5.7.2 節目分級收視規定:
5.7.2.1 節目分級須於服務資訊( Information Bar)及電子節目選單顯
        示。
5.7.2.2 限制級節目:
     (1)限制級節目之收視,應輸入密碼,但限制級節目間之切換,得
          毋須輸入密碼。
     (2)輸入正確密碼前,節目內容應經消隱影像和靜音處理;
     (3)非限制級節目切換至限制級節目,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
          定。
     (4)開機畫面內容屬限制級節目者,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定
          。
5.7.2.3 親子鎖節目,指經設定須輸入密碼始得收視之限制級以外節目:
     (1)親子鎖節目之收視,應輸入密碼,但親子鎖節目間之切換,得
          毋須輸入密碼。
     (2)輸入正確密碼前,節目內容應經消隱影像和靜音處理。
     (3)非親子鎖節目切換至親子鎖節目,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
          定。
     (4)親子鎖節目切換至非親子鎖節目後,復切換回親子鎖節目,亦
          適用(1) 應輸入密碼規定,但設備提供一定時間內無需再次
          輸入密碼者,於其設定之時間內,得無須輸入密碼;
     (5)親子鎖節目切換至限制級節目,適用 5.7.2.2(1) 應輸入密
          碼規定。
     (6)開機畫面內容屬親子鎖節目者,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定
          。
5.7.3 收視時間管控:
5.7.3.1 經輸入正確密碼始得提供收視時間管控設定及變更密碼。
5.7.3.2 經設定為不可收視時段,輸入正確密碼前,其節目內容應以消隱
        影像和靜音呈現。
5.7.4 多重語言字幕:
5.7.4.1 機上盒之硬體可支援經線上韌體更新後,符合 ETSI EN300468  
        及 EN300743 規定,提供正體中文及英文字幕,並支援字幕選用
        。使用者得透過使用者介面啟用或隱藏字幕顯示及選用不同語系
        字幕。字幕顯示設定預設值為啟用,語系設定預設值為正體中文
        。
5.7.4.2 項次 5.7.4.1  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5.7.5 電子節目選單:須接收頭端傳送的 EPG  資訊,並正確解碼顯示其
      內容,相關規定詳附表 1。
5.7.6 韌體自動更新:具韌體線上自動更新(即韌體之更新由頭端系統線
      上操作)及查詢目前韌體版本資訊功能。
5.7.7 插播式字幕顯示:
5.7.7.1 須接收頭端傳送之插播式字幕內容,並正確解碼、顯示。
5.7.7.2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位置、顯示時間及訊息字數等應符合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定。
5.7.8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資訊:須接收頭端傳送之天然災害、緊急
      事故訊息資訊,並依其要求如下:
5.7.8.1 強制切換至指定節目頻道,並播放其相關訊息;或
5.7.8.2 全部、部分或指定節目頻道以插播式字幕方式顯示天然災害、緊
        急事故訊息內容。
5.7.9 多重音軌輸出:依 ETSI EN300468  規定,須接收頭端傳送之二組
      以上(含)音軌內容,並正確解碼、顯示。
5.8 音訊輸出
5.8.1 一般音訊格式應支援立體聲輸出(L+R 個別聲道須能輸出音訊)。
5.8.2 輸出電位(Signal Level):≧1 均方根伏特(Vrms)。測試訊號
      採 1  千赫(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
      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3 總諧波失真加雜訊(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with Noise,
      THD+N):≦0.3%。測試訊號採 20 赫(Hz)~20 kHz  在 -3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100 kΩ。
5.8.4 頻率響應(Frequency Response):±0.5  分貝(dB) 內。測試
      訊號採 20 Hz~20 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
      載阻抗為 100 kΩ。
5.8.5 訊號與雜訊比(Signal to Noise Ratio,SNR):≧70 dB,包括無
      加權(Unweighted)及 A  加權(A-Weighted)兩種模式。測試訊
      號採 1 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信號,負載阻抗為
      100 kΩ。
5.8.6 左右聲道串音干擾(L.R Cross Talk):≦-70 dB。測試訊號採 1
      kHz 在 -2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kΩ
      。
5.8.7 左右聲道相位差(L.R Phase Difference):≦5 度。測試訊號採
      20 Hz~20 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kΩ。
5.8.8 左右聲道電位差(L.R Power Level Difference):≦0.5 dB。測
      試訊號採 20 Hz~20 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
      載阻抗為 100 kΩ。
5.8.9 動態範圍(Dynamic Range):≧70 dB。測試訊號採 1 kHz  在 
      -6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 Audio  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kΩ
      。
5.8.10  其他規定:測試訊號為 20 Hz~20 kHz 區間正弦波者,應於此頻
        率區間至少取 31 個頻點進行測試,相關頻點詳附表 2。
5.9 視訊輸出
5.9.1 支援 NTSC 標準格式之編碼視訊。
5.9.2 具複合視訊及組成視訊或 HDMI 輸出功能。
5.9.3 複合視訊(Composite Video Broadcast Signal,CVBS) 輸出功能
      :
5.9.3.1 振幅特性
     (1)亮度條振幅( Bar Amplitude):100 IRE±5 IRE 內。
     (2)同步振幅(Sync Amplitude):40 IRE±2 IRE  內。
     (3)亮度條寬度( Bar Width):18± 0.5 微秒(us)內。
5.9.3.2 K 係數(K-factor)
     (1)2T  正弦波失真值(K-2T):±1.5%內。
     (2)2T  正弦平方波與條脈衝振福之比值(K-PB):±3%內。
5.9.3.3 頻率響應失真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3。採 6  個不同頻率封包
        的 Multi burst  圖像之視訊輸出。
5.9.3.4 亮度非線性(Luminance Non-Linearity)增益失真:±5%內。
5.9.3.5 色度非線性(Chrominance Non-Linearity)失真
     (1)增益失真:±3% 內。
     (2)相位失真:±2  度內。
     (3)色度對亮度交互調變(Chrominance to Luminance 
          Intermodulation)失真:±2%內。
5.9.3.6 色度/亮度(Chrominance to Luminance)失真
     (1)增益不等性:100±10%內。
     (2)延遲不等性:±30 奈秒(ns)內。
5.9.3.7 色度之振幅/相位調變雜訊( Chrominance AM/PM)
     (1)振幅調變雜訊(AM Noise):≦-45 dB rms。
     (2)相位調變雜訊(PM Noise):≦-45 dB rms。
5.9.3.8 微分增益與微分相位失真(Differential Gain and 
        Differential Phase)
     (1)增益失真(Diff. Gain):±5%內。
     (2)相位失真( Diff. Phase):±5  度內。
5.9.3.9 雜訊頻譜位準(Noise Spectrum Level)
     (1)頻率範圍為 0.1 MHz~4.2 MHz  之雜訊位準:≦-52 dB rms。
     (2)一致性加權( Unified Weighting)雜訊位準:≦-58 dB rms
          。
5.9.3.10  視訊彩條( Color Bar)訊號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4。
5.9.4 組成視訊( Component Video)輸出功能:
5.9.4.1 應支援 720p 、 1080i(含)以上之解析度品質與性能要求。
5.9.4.2 通道延遲( Channel Delay)特性
     (1)“Y”對“Pb”之通道延遲:±40 ns  內。
     (2)“Y”對“Pr”之通道延遲:±40 ns  內。
     (3)“Pb”對“Pr”之通道延遲:±40 ns  內。
5.9.4.3 彩條圖( Color Bar Amplitude)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5。
5.9.4.4 雜訊頻譜(Noise Spectrum)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6。
5.9.5 HDMI  輸出功能:
5.9.5.1 應支援 720p 、 1080i(含)以上之解析度品質與性能要求。
5.9.5.2 傳輸介面應符合 HDMI1.1  以上版本。
5.10  接收介面
5.10.1  傳輸標準採 DVB-C  者
5.10.1.1  具接收符合本國規定之有線廣播電視訊號及頻域,且符合
          ETSI EN300 429  技術規定。
5.10.1.2  接收靈敏度(指每一接收電視頻道):64 QAM  者,應正確接
          收 43 dBuV~77 dBuV 範圍內之輸入訊號;256 QAM 者,應正
          確接收 47 dBuV~77 dBuV  範圍內之輸入訊號。
5.10.1.3  附加白高斯雜訊(Additive White Gaussian Noise) 干擾之
          訊雜比:64QAM≦26 dB;256QAM≦33 dB 。測試訊號為 60 
          dBuV。
5.10.1.4  第一鄰頻干擾(First Adjacent Channel DVB-C 
          Interference)容許值:
       (1)主訊號為 64QAM  者:256QAM  數位鄰頻干擾訊號及 NTSC 
            類比鄰頻干擾訊號之位準應比主訊號≧21 dB;
       (2)主訊號為 256QAM 者:64QAM 數位鄰頻干擾訊號之位準應比
            主訊號≧11 dB,NTSC 類比鄰頻干擾訊號之位準應比主訊號
            ≧16 dB。
5.10.1.5  微反射(Micro-Reflection)路徑干擾:相關規定詳附表 7。
5.10.1.6  叢集雜訊( Burst Noise)干擾持續時間:≧25 us 。測試訊
          號採 C/I=15 dB,重複率為 10 Hz  之脈衝。
5.10.1.7  相位雜訊( Phase Noise)干擾:偏離中心頻率 10 kHz 之相
          位雜訊干擾訊號≧-88 dBc/Hz。測試訊號為 64QAM/256QAM 之
          輸入訊號。
5.10.1.8  接收頻率偏差補償:±150 kHz  內。測試訊號為 64QAM/256
          QAM 之輸入訊號。
5.10.1.9  傳輸符碼率( Symbol Rate):3.6 M Symbol/s~5.217 M 
          Symbol/s。測試訊號採64QAM/256QAM roll off 為 0.15 之輸
          入訊號。
5.10.1.10 反射損失( Return Loss):≧8 dB。測試訊號之輸入阻抗為
          75  歐姆(Ω)。
5.10.1.11 電磁耐受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EMS):
       (1)應符合 CNS14409 規定。
       (2)應符合 CNS14676-3 規定(僅須測試 703 MHz~748 MHz、
            758 MHz~803 MHz、885 MHz~915 MHz  及 930 MHz~960 MHz
            頻段,其輻射耐受≧1 V/m ,干擾訊號為 1 kHz  之正弦波
            進行 80 %振幅調變,測試訊號採 60 dBuV  之 64QAM/256
            QAM 輸入訊號)。
       (3)應符合 CNS14676-4 規定(電源線應能符合 1 kV 之位準;
            信號線應符合 500 V  之位準)。
       (4)應符合 CNS14676-5 規定(電源線、中性線與地線之間應能
            符合 2 kV 之位準;線與線之間則應符合 1 kV 之位準)。
5.10.1.12 接收解碼能力:資料傳輸速率在 64QAM  下,流量 >28.85 
          Mbps;在 256QAM 下,流量 >38.4 Mbps 。
5.10.1.13 測試項目 5.10.1.3~5.10.1.10 ,每十個電視頻道擇一頻道進
          行測試,不足十個電視頻道者以十個電視頻道計。
5.10.1.14 測試項目 5.10.1.2~5.10.1.9  之測試時間應至少 20 秒。
5.10.2  傳輸標準採 Ethernet 者
5.10.2.1  對峰值的封包抖動( Packet Jitter):≧50 ms。
5.10.2.2  接收處理能力
       (1)單一節目傳送流(Single Program Transport Stream,SPTS
            ):≧20 Mbps。
       (2)多節目傳送流(Multi Program Transport Stream,MPTS)
            :≧60 Mbps。
5.10.2.3  接收解碼能力:具測試項目 5.10.2.3.1 、5.10.2.3.2  及 
          5.10.2.3.3 ,其中 5.10.2.3.3 為得加測項目
5.10.2.3.1  標準畫質節目格式以 MPEG-2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 >3 
            Mbps;以 MPEG-4 AVC ( 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送者
            ,流量 >1.75 Mbps 。
5.10.2.3.2  高畫質節目格式以 MPEG-2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 >17 
            Mbps;以 MPEG-4 AVC ( 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送者
            ,流量 >10 Mbps 。
5.10.2.3.3  超高畫質節目格式以 MPEG-H Part2 (HEVC/H.265)壓縮技
            術傳送者,流量 >25 Mbps 。
5.10.2.4  電磁耐受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EMS):
       (1)應符合 CNS14676-4 規定(電源線應能符合 1 kV 之位準;
            信號線應符合 500 V  之位準)。
       (2)應符合 CNS14676-5 規定(電源線、中性線與地線之間應能
            符合 2 kV 之位準;線與線之間則應符合 1 kV 之位準)。
5.10.2.5  測試項目 5.10.2.1~5.10.2.2,應至少採一個高畫質節目頻道
          進行測試。
5.11  CI  機上盒之 PCMCIA 共通介面,應符合 EN50221、ETSI 
      TS101699  規定。
5.12  具 USB  擴充介面者,應提供至少一組 USB2.0 (含)以上介面,
      插座型式應採 TYPE A 或 TYPE C 介面。
5.13  具錄影功能者,僅限於錄影時所使用之機上盒與智慧卡或其他加密
      機制,始得播放。
5.14  具收視調查功能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具由訂
      戶選擇【取消/同意】收視調查之人機介面功能。但申請終端設備
      審驗者要求時,得提前予以測試。
5.15  具網際網路 IPv6 連線功能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測其上網能力。但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要求時,得提前予以測試
      。
5.16  具 Wi-Fi、藍牙或其他射頻介面者,其射頻性能應符合低功率射頻
      器材技術規範。
5.17  工作環境:
5.17.1  溫度 5°C~40°C 及相對濕度 45 %~80%(Relative 
        Humidity,R.H.) 下,須能正常運作。
5.17.2  製造商宣稱可工作之環境溫度上、下限內,須能正常運作,且機
        上盒金屬外殼任何一點之溫度不可超過 70°C;非金屬外殼任何
        一點的溫度不可超過 95°C。
5.17.3  測試項目 5.17.1~5.17.2  之測試時間應至少 4  小時。
5.18  CA  機上盒及 CI 機上盒適用之測試項目詳附表 8。
5.19  測試項目 5.7.4、 5.7.6~5.7.8、5.13~5.15 所需測試治具、場所
      ,由申請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