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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申請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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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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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申請案應符合本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其受理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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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下
    (如附件二或附件三):
(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
      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附件九)。
(三)讓與或受讓營業之項目、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
      劃說明。
(四)申請人於轉讓營業前後之投資結構圖及其變動說明。
(五)申請人於轉讓營業前後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構變動說明。
(六)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七)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九條及第十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八)申請人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
(九)申請人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申請人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一)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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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統經營者申請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
    下(如附件四):
(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
      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附件九)。
(三)合併態樣、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劃說明。
(四)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之投資結構圖。
(五)申請案核准前後申請人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構變動說明。
(六)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七)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八)申請人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
(九)申請人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申請人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一)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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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統經營者申請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或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
    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下(如
    附件五):
(一)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董事名冊
      (附件六)、監察人名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
      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附件九)。
(三)如經由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另應檢具
      該關係企業之公司名稱、地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申請案
      核准前及核准後該關係企業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冊(
      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附
      件九)及申請人與該公司為關係企業之說明。
(四)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劃說明。
(五)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投資結構圖。
(六)申請案核准前後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
      構變動說明。
(七)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八)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九)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
      後對照表。
(十)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
(十一)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
        佐證資料。
(十二)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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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須知有關之書表文件格式,依撰寫書表文件格式及受理申請之說明
    (附件十)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