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下
(如附件二或附件三):
(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
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附件九)。
(三)讓與或受讓營業之項目、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
劃說明。
(四)申請人於轉讓營業前後之投資結構圖及其變動說明。
(五)申請人於轉讓營業前後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構變動說明。
(六)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七)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九條及第十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八)申請人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
(九)申請人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申請人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一)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