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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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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完備並加速防救災行動通訊
    平臺之佈建,補助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建置基
    地臺抗災電力備援,提升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通訊穩定度及可靠性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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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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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之建置,以共構共站基地臺為主,參與
    共構共站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共
    構共站電信業者)得委託其中一家共構共站電信業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
    建置計畫」(以下簡稱建置計畫),並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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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本會得視實
    際需要調整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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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電力備援系統工程:柴油發電機組、綠色能源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
      符合實際需求之電力備援系統及安裝工程。
(二)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含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等。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申請人申請補助之項目,應至少包含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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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經費以不逾
    各站點核定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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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及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電信協會)應分析評估並
    彙整我國通訊穩定度較低及易致災等區域。
    申請人依分析結果,針對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參考地方政府防救
    災計畫所列之主要疏散收容地點、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重要地點,以
    優先擇定鄰近之既有站點為原則,無既有站點或既有站點不適合設置
    者,則考量公有建物或土地(如消防、警察單位或公所)或其他合適
    地點,並確認設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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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參考本會提供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計
    畫(範本)」,研提建置計畫。
    各建置站點皆須提報一份建置計畫,申請人得以二份以上建置計畫併
    案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建置計畫、共構共
    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建置計畫,依各建置地點所在位置,分別向本會北區監理
    處、中區監理處及南區監理處申請,如附表。
    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封面、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含電力備援系統設
      計、規格需求及運作說明)、總工程經費及預算表、共構共站電信
      業者工程經費分攤及申請補助明細表、辦理方式、施工時程及進度
      預定表、預期效益及結語等。
(二)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立體配置圖。
(三)建置規格、物料細目清單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電力備援建置須將下列各項納入規劃:
      1.能供應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通訊設備運作達三天以
        上所需電力。
      2.能提供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未來相關業務擴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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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向本會提報建置計畫,經本會審查核定後,申請人應確實依本
    會核定之建置計畫(含項目及經費),辦理建置相關作業,本會及電
    信協會將提供必要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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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變更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者,應於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期程內
    ,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人申
    請展延者,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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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須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設置地點,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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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於建置完成後,應備函並檢附「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
      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一式二份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
      經費,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撥付:
  (一)檢附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應包
        含下列資料:
        1.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清晰可供識別之實體照片
          。
        2.建置之項目及費用清單。
        3.電力備援設備出廠證明及廠測資料。
        4.驗收測試紀錄。
  (二)檢附之相關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1.領據或發票。
        2.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
        3.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
        4.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5.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
          蓋與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並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6.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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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除經本會核准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
      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者。
  (二)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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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補助建置之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及相關基礎設施,於
      完成建置後,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應定期巡檢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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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