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人應參考本會提供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計
畫(範本)」,研提建置計畫。
各建置站點皆須提報一份建置計畫,申請人得以二份以上建置計畫併
案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建置計畫、共構共
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建置計畫,依各建置地點所在位置,分別向本會北區監理
處、中區監理處及南區監理處申請,如附表。
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封面、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含電力備援系統設
計、規格需求及運作說明)、總工程經費及預算表、共構共站電信
業者工程經費分攤及申請補助明細表、辦理方式、施工時程及進度
預定表、預期效益及結語等。
(二)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立體配置圖。
(三)建置規格、物料細目清單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電力備援建置須將下列各項納入規劃:
1.能供應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通訊設備運作達三天以
上所需電力。
2.能提供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未來相關業務擴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