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電信事業於偏遠地區從事下列寬頻接取基礎建設,
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並以行政院核定之本計畫各階段補助範圍為限
: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區域內
可涵蓋偏遠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學校、醫療院所或其他
公共設施場所,且該區域未曾經核定建置 Gbps 等級以上服務到
鄉(鎮、市、區)補助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一百
五十公尺內提供 1G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
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 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
2.微波:指於離島(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屏
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
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金門縣金湖鎮、金沙鎮、烈
嶼鄉、烏坵鄉)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
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1Gbps。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
1.光纖網路:指建設完成後可於下列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三百
公尺內提供 100M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
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 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
,得採最適工法建置網路。
(1)於 100Mbps 等級服務未達村(里)建置及提供 100Mbps 等
級服務。
(2)增加 100Mbps 等級服務已達村里之 100Mbps 等級服務涵蓋
範圍。
2.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
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300Mbps 以上。
(三)擴展 Wi-Fi 熱點頻寬: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 Wi-Fi 接取
設備(指使用低功率射頻器材頻段 2.4GHz/5GHz、傳輸規格為 IEE
E802.11 ),並提供寬頻下載速率 20Mbps 以上之服務。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
地臺,並以免雜項執照者為優先。
(五)配合國家重大電信基礎建設,經本會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