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業者應辦事項
一、儘速以保有之 4G 頻段規劃延續 CSFB 服務或其他替代配套方案,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變更。
二、依據提供之 4G 系統(含異質網路)特性,揭露是否對現有 3G 用戶
之終端(如 3G 手機、含3G槽之雙卡機等)造成影響,並提出相關配
套方案。
三、依 3G 服務契約第 45 條辦理。
四、契約移轉方面:
(一)在符合民法關於契約移轉之相關規定下,提出服務契約可快速轉移
的方案,以達 3G 用戶無縫移轉至 4G 業務之目標。
(二)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以書面、簡訊、電子郵件、電話告知
等方式通知 3G 用戶;並於公司網頁、門市公告、新聞媒體、利用
集團資源等方式對不特定用戶廣為宣傳,宣導 3G 用戶契約移轉至
4G 業務。
(三)至 3G 終止時,仍未完成契約移轉之用戶,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保留其原有門號 6 個月作為緩衝措施。
(四)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 3G 業務終止日,契約終止,對於預付型
用戶之餘額,電信業者應予清算及適用「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用戶態樣方面:
(一)一般用戶:以各項宣導措施,鼓勵用戶儘早辦理移轉至 4G 業務。
(二)企業客戶用戶:
1.政府機關用戶:通知各政府機關用戶,3G 業務將於 107 年 1
2 月 31 日終止,請其儘早辦理契約移轉。
2.公用事業用戶:通知各公用事業,3G 業務將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請其儘早辦理契約移轉。
3.車機用戶:通知所屬車機用戶,3G 業務將於 107 年 12 月 3
1 日終止,請其儘早辦理契約移轉。
4.物聯網用戶:通知所屬物聯網用戶,3G 業務將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請其儘早辦理契約移轉。
(三)預付卡︰比照契約用戶辦理,請業者加強宣導,並依據短效期及一
般預付卡使用期限,協助用戶轉移至 4G 或回收門號。
(四)低資費用戶:提出低資費方案,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陳報
本會,以吸引用戶申辦。
(五)純通話需求:提出純語音方案,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陳報
本會,以吸引用戶申辦。
(六)偏鄉用戶:對於偏鄉地區用戶,受限於地理環境與交通上之限制,
提出適當之宣導與協助移轉措施。
六、優惠資費方面:
(一)提供相同或相近的資費方案以吸引 3G 用戶移轉至 4G ,其內容應
"等於或優於" 原契約所載之服務內容,且分為「語音」、「數據
」、「語音加數據」等多元服務型態,以供消費者依其需求選擇適
合之服務。
(二)針對 3G 業務終止後,用戶原終端設備無法支援電信業者 4G 系統
者,電信業者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於行動電話門號搭配銷
售終端設備時,應增加適用手機之配套銷售措施,同時,應於公司
網頁揭露相關訊息,及增設該等消費者適用之手機專區(包括適用
於業者 4G 系統之傳統按鍵式手機、老人機等),並於各直營門市
增加提供該等手機現貨之銷售,以保障其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權益
。
七、業務宣導方面:
(一)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運用公司資源或集團相關活動有效傳
達本案訊息,且於公司網頁、門市通路、電子媒體、帳單、簡訊、
電子郵件等方式,充分宣傳本訊息。
(二)以書面、簡訊、電子郵件、電話告知等方式通知 3G 用戶,並請該
等用戶配合辦理服務契約終止之相關事宜;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同步於公司網頁、門市公告、新聞媒體、利用集團資源等方
式對不特定用戶廣為宣傳,宣導3G用戶契約移轉至 4G 業務。
(三)於官網、門市揭露 3G 業務終止後終端設備受影響 3G 手機、平板
、含 3G 卡槽雙卡機及其他終端設備之清單,並請客服人員主動向
消費者提醒,作為其選擇之參據,以避免消費爭議。
八、提報業務終止計畫。
九、配合本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自 107 年 11 月 30 日至 108
年 2 月 1 日止,以因應並處理執照屆期前後各項相關事宜。
十、配合本會辦理善後處理措施:針對未能於 12 月 31 日及時移轉之
3G 用戶,請電信業者於適當期間引導該等用戶之話務至各電信業者
客服中心或其他處理措施,並要求各業者客服針對不同案件類型分別
處理,處理後對案件種類進行分析、統計、建立處理 SOP,以儘速、
切實回應用戶需求,引導用戶升級、繼續享有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