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事項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刪除。
(四)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
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
(六)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涉外多(雙)邊貿易談判協商、重要政策、開放項目及法規調整。
(十)其他主管機關徵詢本會涉及政策之重大事項徵詢意見案。
(十一)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應由委員會議審議之公告案、許可案如下: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開放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公告。
(二)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項目公告。
(三)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出租電路之規格及數量公告。
(四)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強制互連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範圍公告
(五)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營業項目公告。
(六)刪除。
(七)電信事業因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暫停通信之
公告。
(八)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資費調整係數 X 值之公告。
(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項目之公告。
(十)市場主導者提供批發價格之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公告。
(十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公告
。
(十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公告及解除。
(十三)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公告。
(十四)免設置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之建築物公告。
(十五)建築物責任分界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之公告。
(十六)電臺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公告。
(十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公告。
(十八)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次開放之公告。
(十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最小經營區域調整公告。
(二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最低實收資本額之
公告。
(二十一)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範圍之公告。
(二十二)刪除。
(二十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公告。
(二十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訂戶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事項之公告。
(二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之營運計畫變更。
(二十六)應經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之公告。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第一項第五款應由委員會議審議之公告案、許可
案如下:
(一)電信事業申請登記程序及書表格式之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最低實收資本
額與股東人數之公告。
(三)刪除。
(四)刪除。
(五)電信服務品質評鑑項目及格式之公告。
(六)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設置、章程之核准。
(七)應申報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變動之比率之公告。
(八)應申請核准之電信事業相互投資比率之公告。
(九)樞紐設施項目公告。
(十)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
期間公告。
(十一)不適用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使用電信資
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公告。
(十二)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之公
告。
(十三)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之公告。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六)刪除。
(十七)刪除。
(十八)刪除。
(十九)應申報流向、用途或狀態之一定功率以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