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查諮詢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審查諮詢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審查
諮詢會命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
、持股或認股佔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五)曾參與該申請案作業。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迴避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提出時,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審查諮詢
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查諮詢委員,對於該申
請得提出意見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