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事項
(一)競價作業:依本會公告之日期,並自當日上午十時整開始辦理競價
。
(二)報到規定:
1.報到時間:前款競價作業當日上午九時至十時。
2.競價者得由其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於競價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照擇一,外籍人士為護照)於報到時
間內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喪失報價之資
格,其所繳納押標金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3.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除前項指定證件外
,並應於競價當日攜帶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報到。
4.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完成報到手續後,本會發給競價
專用識別證,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須全程佩戴,並依
本會指定之位置入座。
(三)本會於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以使競價者明瞭競
價流程。若競價者未派員參加說明會,仍應遵守競價作業相關規定
。
(四)於競價日開始前,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行競價程序之情
事發生者,本會得宣布更改競價日期,並另行公告之。若各競價標
的均無審查合格者投標,則不辦理競價作業。
(五)其他有關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注意事項,悉依本辦法、「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
請案審查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