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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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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
    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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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案之審查應依衛星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須知
    (附錄一)及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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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召集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二)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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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
    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參與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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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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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會決議命其迴避
    ,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或持
      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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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
    公開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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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行指派他人繼任
    :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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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依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須知提送申請資
    料,其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
    正;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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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送之申請資料及補正資料,經檢查其文件齊全且
    記載內容完備者,交付審查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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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會審查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對申請文件及書表有關事項
      之內容有疑義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提出補充資料或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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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會應依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錄二)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作成建議:
  (一)每一申請案之審查項目及其細目皆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評定符合法規規範,應作成予以換照建議。
  (二)不符前款情形者,應作成不予換照建議。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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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之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總評摘要表(附錄三
      ),經審查會彙總後,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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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委員會議審議申請案時,必要時本會得請申請人提出補充資料
      或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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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作業流程,依衛星固定通
      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作業流程圖(附錄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