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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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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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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 IMT-2000 之 WCDMA FDD  基地臺(Base Station)、毫
  微微細胞接取點(Femto Cell)及增波器(Repeater)射頻設備型式認
  證。適用頻段如下:
  Band 1(1920  百萬赫(MHz)~1980 MHz;2110 MHz~2170 MHz)、
  Band 3(1710 MHz~1785 MHz;1805 MHz~1880 MHz)、
  Band 7(2500 MHz~2570 MHz;2620 MHz~2690 MHz)、
  Band 8(885 MHz~915 MHz;930 MHz~960 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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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標準
  本規範係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3438、CNS14336-1、CNS15598-1
  與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 3GPP TS 25.104、TS 25.106、TS 25.141 及其
  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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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4.1 頻道間隔(Channel spacing):
    5 MHz。
4.2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
4.3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1 或 CNS15598-1 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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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地臺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本節測試適用基地臺射頻設備。
5.2 佔用頻寬(Occupied bandwidth):
    應小於(含)5 MHz。
5.3 最大輸出功率(Maximum output power):
    在正常條件(normal condition),最大輸出功率應維持在額定輸出
    功率(rated output power)+2 分貝(dB)至-2dB 內。
5.4 頻率容許差度(Frequency stability):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05 百萬分之一(ppm) 以內。
5.5 頻譜波罩(Spectrum emission mask):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及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5.6 混附波輻射(Spurious emissions):
    應符合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5.7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djacent Channel Leakage power Ratio, 
    ACLR):
    相鄰通道偏移 5 MHz  時,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45 dB;相鄰
    通道偏移 10 MHz 時,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50 dB。
5.8 發射互調變(Transmit intermodulation):
5.8.1 發射互調變位準不得超過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5.8.2 測試方法:於天線連接端加入低於主信號 30dB 位準之調變干擾信
      號,該干擾信號頻率應與主信號偏移 ±5MHz、±10MHz、±15MHz
      ,其中干擾訊號落在適用頻段之下行頻帶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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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本節測試適用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
6.2 佔用頻寬:
    應小於(含)5 MHz。
6.3 最大輸出功率:
    在正常條件,額定輸出功率之限制值為 20 毫瓦分貝(dBm) ,且最
    大輸出功率應維持在額定輸出功率+2.7dB 至-2.7dB 內。
6.4 頻率誤差: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25 ppm 以內。
6.5 頻譜波罩: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且符合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及附表三
    之額外頻譜波罩規範值。
6.6 混附波輻射:
    應符合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6.7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
6.7.1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應符合 6.7.2  或 6.7.3,取其中較高之限制值
      。
6.7.2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相鄰通道偏移 5 MHz  時,相鄰通道
      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45 dB;相鄰通道偏移 10 MHz 時,相鄰通道洩
      漏功率限制值為 50 dB。
6.7.3 相鄰通道功率限制值:以相鄰通道頻率為中心之 RRC filter 平均
      功率應小於(含)-44.2dBm / 3.84MHz。
6.8 發射互調變:
6.8.1 發射互調變位準不得超過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6.8.2 測試方法:於天線連接端加入低於主信號 30dB 位準之調變干擾信
      號,該干擾信號頻率應與主信號偏移 ±5MHz、±10MHz、±15MHz
      ,其中干擾訊號落在適用頻段之下行頻帶外者不在此限。
6.9 保護相鄰通道之輸出功率(Home base station output power for
    adjacent channel protection):
    依據附表四之設定,應符合附表五之規範值,輸出功率值應維持在附
    表五規範值 ±2.7dB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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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波器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7.1 本節測試適用增波器射頻設備。
7.2 最大輸出功率:
    在正常條件,額定輸出功率大於(含)31dBm 時,最大輸出功率應維
    持在+2dB 至-2dB 內;額定輸出功率小於 31dBm  時,最大輸出功
    率應維持在+3dB 至-3dB 內。
7.3 頻率容許差度: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01 ppm 以內。
7.4 頻譜波罩: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及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7.5 混附波輻射:
    應符合附表六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7.6 輸入互調變(Input intermodulation):
    輸入互調變規範值如附表七,干擾信號在與其他系統共站之輸入互調
    變規範值如附表八。
7.7 帶外增益(Out of band gain):
    應符合附表九之帶外增益規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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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測試規定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測試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
  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
  範附件一之發射機檢驗之參考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