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事項,並供系統經營者訂定、修正上下架規 章時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全數位化經營之系統經營者新增、停播基本頻道或變更 基本頻道位置。
三、定義: (一)頻道上架:指頻道供應事業提供一定名稱之頻道,於系統經營者平 臺新增播出之行為。 (二)頻道下架:指已於系統經營者平臺播出之頻道,於系統經營者平臺 終止播出之行為。 (三)頻道位置異動:指頻道號碼變更。
四、上下架規章為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權利義務之依據,系統經 營者應向頻道供應事業充分揭露,並列為頻道授權要約之附件。
五、頻道供應事業提出頻道上架申請時,系統經營者應以公平合理之標準 審查,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或拒絕上架。
六、頻道上架參考指標: (一)有利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健全產業發展與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頻道供應事業與系統經營者間合作意願。 (三)客觀且具公信力之收視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少數族群、兒少或教育新知等類型節目者。 (五)配合政策推行及依法令執行。 (六)頻道供應事業最近一次經本會評鑑之結果與得獎紀錄。 (七)依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 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製播本國節目比例情形。
七、頻道下架參考指標: 應具備合理規劃理由,至少包括: (一)頻道供應事業提出頻道終止經營之申請。 (二)頻道供應事業與系統經營者間無合作意願。 (三)頻道供應事業與系統經營者間有信用或交易紀錄不良者。 (四)頻道供應事業最近一次經本會評鑑之結果與近三年裁處紀錄。 (五)有頻譜排他性之數位服務需求且無多餘頻寬者。
八、頻道下架應具備嚴謹之審查流程,至少包括: (一)與頻道供應事業之協商機制。 (二)消費者權益影響評估:影響訂戶程度及範圍,並應檢視有無適當之 替代頻道,且訂定相關補償措施。 (三)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已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 者,應依規定辦理補償。
九、頻道位置異動參考指標: (一)異動至前段頻道位置之新頻道經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之原頻道。 (二)區塊化原則:變更頻道應依頻道節目屬性規劃區隔。 (三)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較前段頻道。 (四)頻道供應事業最近一次經本會評鑑之結果、得獎與近三年裁處紀錄 及製播本國節目比例情形。
十、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年度收視費用時,所提基本頻道之規劃應考量經營地區訂戶需求,並 依所訂之上下架原則合理調整。
十一、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應由內部專責單位負責,並得邀請消 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提供意見,依據前述參考指標,分 別就頻道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市場競爭影響評估:包括無妨礙公平競爭及未構成有線廣播電視 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不正當方法之評估。 (二)消費者權益影響評估:影響訂戶範圍,並針對影響訂定相關補償 措施。 (三)適法性評估: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法規檢視。 (四)其他公共利益影響之評估。
十二、系統經營者之上下架規章,應參考本原則訂定並定期檢視,如有修 正,應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後段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