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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資訊專輯節目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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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消費者主權時代,消費者多主動蒐集各類知識、資訊,作為其消
    費行為之參考。電視事業製播消費資訊專輯節目時,應認知其係以節
    目型態提供消費者生活、消費資訊或觀念,供視聽眾選擇、參考,不
    能藉此刻意推銷特定商品,而淪為廣告性質。爰針對消費資訊專輯節
    目之製播原則進行規範,避免視聽眾於收視節目時有被誤導之情形發
    生,並能兼顧業者之合理製播環境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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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製播原則所稱消費資訊專輯節目係指電視事業以節目專輯型態提供
    生活、消費、資訊或觀念,供視聽眾選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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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揭露:
(一)應於節目播送畫面上方持續且明顯標示「消費資訊專輯」等字,其
      大小不得小於其事業識別標識。
(二)應於節目前、後及每次廣告破口標示「本節目所介紹之消費資訊,
      僅供參考」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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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製作原則:
(一)依電視節目分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節目內容不得有違反衛生法令(如涉及療效、誇大不實)。
(三)不得有違反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區分之規定,其認定標準如下。
      1.節目中不得有推介特定商品之情形。
      2.不得針對某特定商品進行成分、功能之詳細說明。
      3.資訊內容引述典籍記載、學術論文、原物料特性,應說明出處並
        可查證。
      4.節目諮詢電話僅得於節目結束時以疊印方式播送,不得於其他時
        間出現。
      5.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
        品效果。
      6.節目內容如涉及多種產品比較或實驗分析,應由具備相關證照、
        資格之專業人員方可為之。
      7.出席推薦專家應具備相關證照、資格,並應對專家背景簡易說明
        ,且僅就其專業知識提出分析比較,不得有推介、推銷、銷售之
        行為。
      8.出席見證人、代言人、與談人,不得有推介、推銷、銷售之行為。